商业银行保含业务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88315219 上传时间:2023-07-11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43.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保含业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保含业务(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贸易金融业务管理手册 2011年6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第二编 结算融资分册第八章 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第一节 保函业务管理一、保函定义与种类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保函仅限于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外汇及人民币保函、提货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等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保函”),不包括银行信贷证明。为上述保函业务出具的反担保亦纳入本规定的管理。第二条 我行出具的保函基本分为融资类保函、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付款保函、信用类保函、其它类保函和转开代理行保函共六大类:1、融资类保函:指我行为客户偿还资金债务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

2、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2、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租赁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而出具的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在补偿贸易中以产品或现汇返还设备或原材料价款的责任而出具的保函。3、付款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4、信用类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其违约或损害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而出具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5、其它类保函:指我行应客户申请出具的有关质量保函、维修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含银关保)、诉讼保函、提货担保等保函。6、转开代理行保函:指我

3、行应代理行委托开出的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视同保函业务处理,可按性质分别归入上述六类保函中。二、保函业务管理第三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保函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业务政策的制定;市场营销的技术支持;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根据国际惯例及国内有关法规研究拟定我行办理保函业务掌握的原则;保函业务操作权限的调整,对超权限保函业务的审核和批复;指导并参与保函业务项下纠纷的处理;对保函业务检查和制定业务收费标准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外出具保函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出具保函。总行对分行的保函业务操作实行权限管理,各行应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保函业

4、务。第五条 经总行授权的各分行及直属支行贸金部是保函业务的直接操作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出具保函。具体负责:落实和执行总行保函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保函的合规性和技术性条款的审查;向总行报批超权限业务;辖内保函业务的管理。第六条 我行对保函业务实行授信与单笔操作审核或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客户授信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执行,保函的操作执行本规定。第七条 保函业务操作采取由总行逐笔审核的方式处理,即各分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保函开立备查表和拟对外出具的文本发送至总行运营中心管理部(单证中心),经单证中心审核/审批后授权分行对外出具保函。第八条 超过分行业务操作权限的保函业务,需向总行单证中心报送如下审

5、批材料: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附件5);2、开立保函备查表(附件6);3、合同或项目文件(与保函有关部分);4、保函申请书;5、拟对外开立保函的样本;6、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7、外汇管理局审批件(如需);8、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准件(如需);9、其他文件(如需)。提货担保业务则需提交以下材料: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2、开立保函备查表;3、副本提单和发票;4、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5、提货担保申请书;6、非我行格式提货担保书(如有)。第九条 保函业务项下的收费按中国光大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表中的规定

6、执行。第十条 保函业务项下的帐务处理,按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保函项下涉及的结售汇及付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第二节 保函业务的操作一、业务受理原则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在办理外汇保函时,对注明依据某惯例开立的各类保函,还应遵守相关的惯例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等。第十三条 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是我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行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客户与我行在保函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各分支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第十五条 在我行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须已取得我行保函业务专项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或已缴存足额的保证金。分行贸金部在授信项下开立保函时须落实相关的额度审批及使用扣减手续已完备。二、保函申请书的审查第十六条 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帐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工商

8、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我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对照上述授权书核验保函申请书的印鉴。第十七条 保函申请书是明确我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我行凭以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保函申请书原则上应按我行规定格式出具,如申请指示不明确的,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对于在我行业务发生较频繁的客户,可以先行向我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在承诺书规定的时间段内,客户叙做每笔保函业务时,可向我行提交自行打印的包含具体条款的申请文件,而不必使用我行现行标准格式的保函开立申请书

9、,但在每笔申请文件上必须加列下述文句:“此笔保函申请受我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贵行所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之约束”;客户提交每笔开立保函申请时,也可使用本规定所附的简化的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3)格式。第十八条 我行对申请书的审查要点有:(一)申请书应有申请人(被授权人)授权的有效印鉴;(二)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三)注明保函的种类;(四)注明保函的金额及期限;(五)明确指示保函采用直开或转开方式,如有必要,应列明通知行/转开行;(六)列明相关的合同号、协议号、标书号及/或工程项目名称;(七)明确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出具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八)明确国内外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承担

10、人;(九)对不规范条款是否做了承诺。第十九条 我行应根据基础交易的有关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提交的保函文本,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是否合理。三、相关申请材料及保函条款的审查第二十条 我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一)企业及项目名称。有关文件所载该项与申请书和保函文本是否一致。(二)金额。拟出具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有关批文或合同所载金额并符合合同对保函金额的要求。(三)有效期。我行开立的保函有效期不应超过基础合同或有相关政府批文的有效期并符合合同对保函有效期的要求。(四)相关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与合规性。第二十一条 对申

11、请人提交的保函文本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保函名称。保函名称应与我行承担的担保责任一致。(二)受益人。受益人应为背景合同/协议/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转开保函除外)。(三)金额。保函的金额应为一确定数值;如涉及利息,应在保函中列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如含有对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可能突破保函金额的条款,应明确我行担保的最高限额。对申请人责任随合同进展逐步递减的保函,应列有我行担保责任相应递减的条款。(四)效期。我行开出的保函应列明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我行原则上不开立有效期“敞口”的保函;我行在授信项下开立保函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包括参考基础合同期限开立的有效期为

12、失效事件的保函)。(五)索赔条款及文件。索赔条款一般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了索赔权利时担保人方予付款的原则。证实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单据/文件的形式体现。(六)法律适用条款。涉外保函原则上应适用国际惯例或第三国法律如香港法、英国法等。对于适用受益人所在地法律的,经办分行必须强化对保函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申请人应为我行重点客户,且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七)转让条款。我行原则上不开立加具可转让条款的保函。四、保函文本的出具第二十二条 我行只能为申请人出具一份正本保函,向国内受益人出具的正本保函须经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以信开方式出具的涉外保函须由我行授权签字人员签

13、署(签署人员的权限见中国光大银行有权签字人员级别及权限说明中的相关规定)。正本保函出具后,应复印一份副本留档。第二十三条 对世行或亚行项目需出具中英文对照两份保函时,两份保函应为同一编号,其中一份必须同时注明“此份保函仅为编号为XXXXX保函的翻译件,不做索赔之用,索赔以编号为XXXXX的中文(或英文)保函为准。”第二十四条 出具涉外保函,应按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展期、注销等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客户取保函正本时,必须签署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经办人员应审核该确认函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并核对签收人是否为该公司授权经办人员。确认函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对于电开保函,客户需对正式对外

14、发出的格式予以确认。五、保函的修改和注销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保函要求修改,必须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附件7)、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署的修改协议或其它证明修改要求的文件。第二十七条 审核申请人的修改指示时,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与原保函的其它条款相抵触。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应注明原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以及要求修改的详细条款和一切因修改而引起的责任条款。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内容为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效期并超出分行授权权限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三十条 保函注销(一)、对于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二)、对于无明确到期日或在失效前注销的保函应凭受益人退回

15、的正本保函或受益人关于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办理注销手续。(三)、投标保函项下,分行取得书面证据确认有权机构公布的保函项下相关项目招投标结果公告中显示的中标人不是我行保函项下的申请人的,可办理保函注销手续。(四)、涉外保函项下,应在取得受益人通过代理行发送的关于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五)、在上述条件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分行需向受益人提交或寄送保函注销通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9),在收到受益人确认回执并核实真实性后,办理相应的保函注销手续。(六)、关于项目公司解散、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后的保函注销问题对于一些无明确到期日的保函,如果保函项下受益人为项目公司,且项目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则可以根据保函具体条款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办理注销手续:1、如保函规定凭工程设备检验证书等作为保函失效事件的,则可以在将符合保函条件的相关方合格单据作为注销保函的依据;2、未规定失效事件的,则需要凭(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2)其主要出资人母公司;或者(3)具有公信力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项目公司确已解散被撤销等的书面文件办理保函注销手续;3、对于其他情形,则需要分行贸易金融部进行初审,并由本分行法律合规部出具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