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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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1. 目的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指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使劳动关系保持良好、健 康状态。2. 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的员工。3. 职责与权限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主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维护良性、健康的 劳动关系。3.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报告与协助处理。3.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小组由人力 资源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综合管理部律师、综合管理部部长、综合管 理部主管副总、生产副总及三名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组成,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 任组长。综合管理部律师、人力资源部长

2、、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负责一般劳动争议 事件的调查、处理。4. 定义4.1劳动关系:本处所指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它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进行劳动, 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薪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的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可以因事实雇用行为确立。4.2劳动争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对所约定相关事项 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无关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重大劳动争议是指罢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或劳动部门认为极其严重的劳动纠纷。4.3罢工:同一部门内8人或50%以上人员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相 隔

3、半日亦算)内,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开岗位8小时(不包括8小时)以上者为罢工。5. 内容5.1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5.1.1建立劳动关系三级预警(即车间、部门、公司三级)机制。5.1.1.1车间主管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并要求下属组长每 周汇报员工思想动态。对于违章、错误行为的处罚以及解除公司与其下属人员 劳动关系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制度办事。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 情,处理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车间组长应多关心员工,在管理其下属时, 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员工情绪异常,应主动了 解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应及时向上级汇报。5.1

4、.1.2部门部长/厂长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对于批量解雇下属人员(3人以上)、罢工事件的处理,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及人资源部汇报, 经上级领导同意,并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且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5.1.1.3人力资源部需建立员工内部沟通与申诉渠道,随时掌握员工情况,及时 发现问题并协助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如对公司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进行投诉 或申请调解。人力资源部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公司劳动争议 调解小组讨论、处理。5.1.2各部凡有主动解除部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尤其是大批量辞退、 解雇员工,或决定放长假时,必须先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前知会人力 资源部,经与人

5、力资源部商量好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未商定方案之前, 应注意消息保密,只能由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 副总知悉,不得扩散。5.1.3各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员工,必须遵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或其 它已颁布实施的公司制度。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5.1.4对于员工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部应主动、积极配 合。5.1.5各部部长或厂长应开设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本部员工投诉或申诉,力求 部门问题部门内解决。5.2劳动争议处理5.2.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公司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同时依据本公司企业文化、惯例,做到公平、

6、合理合法,力求能保护劳动者及 公司双方利益,使双方满意。5.2.2发生劳动争议后,各部/分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先稳定员工情 绪,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处理方案后,再向员工宣布。523人力资源部认为事关重大,有必要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的,可以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52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到争议事件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讨论处理方案,并 在25个工作日内给出正式调解方案。事情比较复杂的、重大的,可以适当延 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5.2.5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董事长进行裁决。5.3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罚5.3.1劳动争议的处罚

7、权归劳动争议调解小组。5.3.2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管理行为,在实施前未依本制度征求上级及人力 资源部意见,擅自处理,以致引发劳动争议,并由劳动部门责成本公司处理的; 或本部门出现罢工事件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领导 以降级或警告以上处罚,并可以处以5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每次扣减当月考核分10分。5.3.3所属部门一年内发生三起(含)以上重大劳动争议者,部门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公司将给予适当处罚。5.3.4管理人员未依公司规章制度,处罚不当,导致员工投诉的,经查证属实, 人力资源部可以要求部门纠正其行为。两次以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 降级或记过以上处罚直至开除。5.3.5罢工处理5.3.5.1对于策划、组织罢工及在罢工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律给予开除 处罚,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程度(如延误了交期、损坏了工具、产品)给予2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直至扣除全部工资。5.3.5.2对于其它参与罢工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罚并罚款100元;但此前一直表现良好,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按要求恢复生产者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6. 制度管理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5.发布及实施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试行三个月。制定/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文件编号/版次:WI-HR-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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