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88194216 上传时间:2022-11-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所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8366469;8317225(综合一)8317331(综合二)监督电话07778219900;83662339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修改,自 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2、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

3、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3.【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4、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

5、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10实施对象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事业单位。11行使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修改,自 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13行使内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6、令第411号,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修改,自 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14法定办结时限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投诉、实地核查等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责任:

7、机构编制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机构编制部门应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国家

8、安全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9、制止、处罚致使事业单位登记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相应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

10、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

11、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编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

12、物拍卖的款项。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附件: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 流程图附件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流程图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 审查核实 不予立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