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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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修订稿v2.1)1、总则1.1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1.3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应满足的相关基本要求,以及监管机构的

2、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风险价值(VaR)模型。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帐户和银行帐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1.4 任何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2、风险因素2.1 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对其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内部模型应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适当的分类、界定和归档,并运用于建模过程中

3、。2.2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其风险因素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2.2.1 利率风险(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该收益率曲线应分解为一系列的到期时段,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时间的变化;每一个到期时段都应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3)对于主要货币和市场上的利率变化所具有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内部模型所包含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4)内部模型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2.2.2 汇率风险(1)内部模

4、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2.3股票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的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指数相对应的“beta等值”;(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整个市场的多个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总体市场的风险暴露以

5、及对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2.2.4 商品风险:(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较大头寸的每一个商品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单一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3)对于交易活跃的商业银行,其内部模型应覆盖趋势风险、远期缺口及利率风险以及基差风险等;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 “便利性收益率”不同。3、定性标准3.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

6、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3.2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1)模型计算必须基于用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输出结果,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2)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上交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计划、监控市场风险的必要组成部分。(3)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人员所理解。3.3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与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

7、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3.4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银行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包括评估风险暴露和交易限额之间的关系;负责模型的初次和持续验证。3.5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善于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3.6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执行压力测试方案。3.7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模型

8、和风险管理应该比从事简单业务的银行更加成熟和先进。3.8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关于以下方面足够的控制:内部模型的演变;返回检验项目的可信度,包括损益账户的计算;内部模型的可信度和适用性,包括模型的地域覆盖面和数据源完备性;内部模型的初始和进行中的发展,包括独立验证;估值模型,包括独立验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充足、安全、可靠。3.9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必须包括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内部审计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风险管理体系和过程的文档是否足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市场风险管理手段融

9、入日常风险管理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是否真实可靠;前台及后台使用的定价模型和估值系统的批准流程;风险管理过程中任何重大变化的确认;能被内部模型所反映的风险和产品的范围;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证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过程(包括数据源的独立性);验证波动性和相关性假设条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的过程;估值程序及风险敏感性计算的准确性和拨备政策;评估内部模型包括返回检验项目的准确性的过程;关于风险价值模型发展的控制;内部模型的计算过程。3.10在内部模型被认可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些改进。3.11商业银行应建

10、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3.12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被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包含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通过它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4、定量要求4.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例如基于方差-协方差矩阵、历史数据模拟、蒙特卡罗模拟之类的方法。4.2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水平。4.3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银行必须向监管

11、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4.4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4.5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应使用代理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技术的适当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模型风险。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如果前述条款中的加权法得出了不审慎的风险价值,则必须调整加权法从而与审慎的风险价值数值一致。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最低为每月一次的频率更新数据集。如果市场价格或利率的波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

12、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计算,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5、压力测试5.1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压力测试方案必须特别关注: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例如隐含的相关性和非对称风险)。5.2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定期评估在压力情况下的风险承担情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予以管理。5.3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

13、管理层的批准与认可,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压力测试结果应例行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5.4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及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包含不同的严峻程度。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以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5.5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在各种主要风险类别

14、中的低概率事件。5.6压力测试应当包括市场冲击涉及的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因素。例如在发生金融市场危机时,银行未能及时将部分交易持仓平仓,以及这些持仓的价值波动较大的风险。5.7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交易账户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及情景测试。5.8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交易账户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1)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性情景。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2)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将以往的金融

15、市场重大突变(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套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适用于其资产组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3)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资产组合特性的情景。除了上述监管机构规定的情景,商业银行也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时,世界主要地区发生问题等)。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5.9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计划。有关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拟定应该在压力情况下予以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

16、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的管理人员汇报压力测试结果;决定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在适当情况下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所采取补救措施的报告。5.10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账户持仓组合特性及外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是否足够;压力测试是否并入日常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要素;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健程度;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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