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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变电站遗留问题解决协议甲 方:洋县电力局乙 方:龙亭镇人民政府因重点项目110KV变电站建设,按设计要求在龙亭镇杨家湾坡头量地栽界后,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征地栽界后,引管局渠下 村水田亩无法耕种,继续按原征地标准45000元/亩进行征用。二、为了方便群众生产,变电站南北两边由电力局出资给相临两个村征用村民生产机耕道路及水渠,道路宽2米,水渠宽0.5米,合计2.5米,占地 亩。三、土地补偿费 元/亩,征地协调费 元/亩,误工补助费 元/亩,合计: 元,大写:四、机耕道路沙石回垫由电力局负责,所有费用由电力局承担,路基高度应高于原水田表面,东边必须与洋华路接轨,便于车辆通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五、变电站范围内,沿洋华路西边由电力局修一条南北走向的明渠,作为两村水田排水用,每年淤积由变电站负责清淤,保证排水畅通。若不及时清淤,造成水田减产损失,由电力部门负责赔产。六、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否则违约所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损失。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备查一份。甲 方:乙 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