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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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 案(首页) 学年第 学期课程名称合同法课程编码总计: 54 学时讲课: 54 学时实验: 学时上机: 学时学 分3类别必修课() 选修课( ) 理论课() 实践课( )任课教师职称授课对象专业班级: 基本教材主要参考资料合同法,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总则、分则),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教学目的要求该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应用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性、

2、全面性,又注重合同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立法与司法状况,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之具备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及法律助理、法律文秘等法律辅助职业及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

3、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重难点: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时数:2个学时教学步骤和内容:一、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以设立

4、、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三)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二、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研讨分析:案例一:2002年2月,甲市某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向进入该市场的350户个体户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当年7

5、月,因该市场消防不合格,350户摊位被要求移动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个体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个体户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理分析: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特征,分清行政管理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差异。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以及合同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合意性和目的性等特征,本案被告工商局具有双重身份,当它对市场进行监

6、督管理时是以行政管理机关身份出现,不受合同法调整;当它以市场主体身份出现时,则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收取摊位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案例二:某住宅小区的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业主发现上当,遂将开发商告至法院。 法理分析: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

7、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即,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复习思考题: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4、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6、合同法调整范围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则以及合同的实际成立;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重难点:要约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8、成要件及责任范围。教学时数:8个学时。教学步骤和内容: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有明显的区别: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具有的内容。2、要约一经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3、要约人受其发出

9、的生效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单方消灭要约,否则就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约人在接到受要约人的合格承诺时,合同成立,要约人应承担合同义务,违反义务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此外,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五)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

10、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的效力(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2、承诺撤回(四)承诺的变更1、实质变更 2、非实质变更三、合同的成立(一)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三)地点(四)效力(五)合同的实际成立1、双方已

11、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四、缔约过失责任(一)含义和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一方受有损失。(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类型和责任范围(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研讨分析:案例:2000年5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盛大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云天河沙厂的加急电报,称因

12、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西营河沙厂和东方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西营河沙厂和东方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东方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地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

13、术员张某到西营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西营河沙厂和技术员张某一起给工程公司发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东方河沙厂的河沙运到。盛大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已购买了西营河沙厂的河沙,无钱再购买东方河沙厂的河沙,而东方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双方协商不成,为此,东方河沙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盛大工程公司给付河沙款。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理论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盛大工程公司发电报的性质。就本案而言,由被告拍发的电报,不能推断

14、出被告一定购买原告河沙的主观意愿,被告的意思仅是希望原告能够在回电中向自己发出要约,讲明河沙型号、价格等事宜,被告再派技术员去验货、购买。因此,被告盛大工程公司拍发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那么,本案中原告的发电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由于被告对此未做出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因缺乏承诺而不能成立。原告只能自行承担此次要约所发生的费用,而被告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承诺的构成要件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内容与合同条款、合同权利义务相互间的关系;了解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响;掌握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义务群;掌握草拟合同条款的知识。 教学重难点:提示性的合同条款、合同形式的种类和效力。教学时数:2个学时。教学步骤和内容:一、合同的内容(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二、合同的解释三、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四、合同的形式(一)概述(二)种类(三)效力案例研讨分析: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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