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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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 年 6 月 16 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 年 6 月 3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 年 7月 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9 年 3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

2、议第四次修订 ;2019 年 1 月 16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第1页 / 总共 9页

3、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

4、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2页 / 总共 9页第八条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

5、方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 )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 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 5 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 ( 居 ) 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 ( 镇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6、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 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 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 ) 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二 ) 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 ) 只有 1 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第3页 / 总共 9页力的。( 四 )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

7、1 个子女的。( 五 ) 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 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 个女孩的。( 六 )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七 ) 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 ) 双方均系华侨, 一方回国时间在6 年以内,只生育 1 个子女的。( 九 )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 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 ) 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 1 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

8、落户只生育1 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 2 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 人 ;3. 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 个子女的。( 十一 )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 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 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 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依法办理再第4页 / 总共 9页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

9、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 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 ,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 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

10、施的医学建议 ; 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5页 / 总共 9页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 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

11、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 2 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第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

12、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 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第6页 / 总共 9页施。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周以上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13、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 精 )管复通手术。第7页 / 总共 9页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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