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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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 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 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国家级专项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等要求,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天然气规划指全国五年期石油 天然气专项规划。石油天然气规划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 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划期同步,是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 在油气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石油天然气规划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经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2、后公开发布。第三条石油天然气规划是指导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 引领性文件,规划编制要落实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贯彻油 气体制改革、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大力提升油气勘探 开发力度等工作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重点任务、产业布局、重大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强化政策 支持和措施保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能源结构转型。第四条石油天然气规划工作可分为组织与研究、编制与 衔接、审定与发布、实施与监督、评估与调整等环节。规划 编制遵循“政府组织、多方参与、研究先行、上下衔接、专 家评估、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五条石油天然气规划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油气 管道保护和设施公平开放的要求,符合石

3、油天然气行业相关 规程和标准规范,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注重提升覆盖面、 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第六条 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推进规 划实施和落实。各省(区、市)组织编制的省级能源发展规 划或油气专项规划应服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石油 天然气规划上下衔接、协调统一。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审定印发的全国石油天然气 规划为指导编制企业规划,充分发挥企业在规划重大项目实 施中的主体作用,并加强企业规划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和石 油天然气规划的衔接,确保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落地实施。第二章组织与研究第八条石油天然气规划编制以重大问题研究为基础。国 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规划工

4、作总体安排,及时启动石油天然气 规划编制准备,开展专题和综合研究。第九条石油天然气规划前期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 内形势、需求预测、市场建设、价格走势、勘探开发、基础 设施布局、供应保障、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体制改革、环 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第十条石油天然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由国家能源局通 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主体。鼓励油气企业开展规划基础性研 究工作,提出规划建议。有关单位及专家也可自行选题组织 与石油天然气规划相关的专题研究。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规划前期研究过程中,国家能源 局应通过专题调研、会议座谈等方式,听取地方政府、相关 企业、典型用户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石油天然气规划前期 研究

5、成果共享。第三章编制与衔接第十二条石油天然气规划编制要全面落实国家发展规 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在油气领域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 程项目,深入分析石油天然气产业现状、面临形势以及政策、 资源、生态环境等约束性、激励性因素,提出石油天然气发 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 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规划重大项目涵盖跨境、跨省(区、市)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LNG) 接收站及地下储气库等。重大项目布局遵循以下原则:勘探开发。坚持底线思维,大力提升国内油气勘探开发 力度,保障能源安全。加强油气资源评价和勘探,特别是加 大风险勘探,明确勘探开发部

6、署和主攻方向。油气产能建设重大项目通过年度备案予以明确。管道。跨境、跨省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纳入 国家石油天然气规划。按照“全国一张网”的理念优化布局, 统筹协调沿线经济发展,突出近期、兼顾长远、整体规划、 分步实施,提升管网输送能力,扩大管网覆盖范围,加强管 网互联互通,及时消除管输瓶颈。液化天然气(LNG )接收站。按照集约布局、适度超前 的原则,纳入石油天然气规划的LNG接收站项目应符合天然 气稳定供应需要和储气能力建设相关规划及方案;符合全国 沿海LNG码头布局方案、项目所在地的港口规划及岸线使用 要求;严格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严格管控项目围填海;同步 规划外输管道,确保与天然气

7、主干管道的连通。按照以上原 则,各省(区、市)发改、能源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等部门,合理提出本区域LNG接卸规模和项目布局 建议,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储气设施。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对储气能力的要求,加 快完善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布局,加强规划对储气 指标的约束性。除因工程设计、施工等技术性因素制约且专 家评估同意外,原则上纳入石油天然气规划的地下储气库项 目,在无置换项目增补的前提下不得取消。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规划编制应通过联席会议、调研 座谈、专题讨论等机制和方式,加强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沟通

8、,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节能减排、交通运输、科技创新 等专项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规划指标体系,加强规 划指标的量化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六条石油天然气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广泛征求有 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意见。第四章审定与发布第十七条 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原则上应于五年规划第 一年的五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请规划批准机关审定。规划 上报审定前,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论证意 见。第十八条根据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审定后的全国石油 天然气规划经脱密处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九条 各省(区

9、、市)要将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确 定的各项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纳入省级相关规划,分 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和目标考核机制,并完善重 大项目推进和协调机制。第二十条 企业是规划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重大项目 建设责任的企业要将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 建产指标纳入企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滚动调整,细化分解落 实,明确进度安排和关键节点,保障投资和工作量投入,确 保规划实施。第二十一条已经纳入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或符合规划 布局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审定的规划向相关部门申 请项目审批、核准及开工建设的支持性文件,各部门应按规 定受理并给予支持;需要核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程序核 准。

10、未纳入规划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第二十二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全国石油 天然气规划的实施,注重石油天然气规划与各级国土空间规 划等的衔接。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保障项目用地用海,依法依 规简化优化项目推进各项手续办理。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规划布局原则、急需建设但未纳 入规划的新增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履 行决策程序,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 合理性及具体调整方案进行系统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申请 报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可按上述程序自 行开展论证工作,并与项目所在地各部门充分衔接后形成书 面报告)。国家油气规划编制部门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1、 并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补充进 入规划,按权限履行审批、核准等手续。第二十四条已经纳入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但未按期实 施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商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后提出项目实施的期限和改进措施,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书 面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并抄送其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无 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创新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实施 的项目、项目业主不落实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可会同或委托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协商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项 目实施主体。第六章评估与调整第二十五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能源局及派出监管 机构应

12、加强对规划指标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的保障情况及进 度跟踪监测。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编制并发布全国石油 天然气规划在本地区实施情况中期和五年期监管报告,作为 规划编制和滚动调整的参考。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密切跟踪分析本 行政区规划实施情况。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要求,及时开展本 地区油气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中 期评估,并提出规划项目调整的具体意见。各中央油气企业 要参照形成本企业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调整建议报 告,涉及重大项目调整等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各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衔接沟通。报告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能

13、源局。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及中央企业规划评估报告 编制及项目调整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第三方评估,审慎论 证规划执行情况及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具体调整方 案。其中,涉及重大项目调整,应按此原则组织好单项评估 论证。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应及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 展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中期评估和五年期评估咨询,在此基 础上形成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实施中期和五年期评估报 告。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结合以上规划评估情况,确有 必要时开展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中期调整,单独或纳入能源 规划形成中期调整和实施意见。调整后的规划项目也应满足 本办法第十四条等各条款的相关要求。第三十条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

14、中期调整和评估要严格 履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程序,通过现场调研、专题会商、专家 论证、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和中央油气企业的意见,经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评 估论证后,按程序审定和发布。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 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石油天然气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对 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领导。第三十二条健全和完善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的科研和 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与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咨询机 构、高校等的密切协作。重视石油天然气规划人才储备和培 养。第三十三条完善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专家库,充分发 挥专家、智库等智力资源,

15、聘请多层次多领域专家参与规划 研究、咨询和论证。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规划标准体系,修订 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推动规划工作标准化。第三十五条统筹规划并加快油气大数据平台建设,为 规划和监管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开放的数据支撑。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油气企业等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 的基础数据和信息。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积极推进省 级油气大数据平台建设。第三十六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石油天然气 规划全周期档案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油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其他油气 专项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省级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行出台细化管理规定。石油、天然 气规划编制等职责不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由指定的部门 参照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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