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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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协议甲方:局指使用单位:分部乙方:爆破公司为落实公安部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通字201529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3月2日以粤公通字20153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中铁四局集团韶新高速公路四分部就以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库交付韶关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一、 三方权利与义务(一) 甲方责任及义务1、负责定期对各使用单位及乙方爆破安全检查。2、对违规爆破作业现象进行处罚。3、对使用单位或乙方爆破作业出现安全隐患时有

2、权责令使用单位停供整改或将乙方清退出场。 (二) 使用单位责任及义务1、 负责可燃气体检测预报,超前地质情况检测。2、 负责爆破作业区域机械、物资防范及保护。3、 按照乙方技术方案,实施布眼打孔。4、 提供爆破作业现场警示、警戒、防护器材及材料。5、 负责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填制爆破器材追踪卡。6、 负责爆破区域相邻构筑物、居民、道路防护警戒,制作告知及警示牌。(三)乙方责任及义务1、 负责指导现场爆破技术、器材使用安全指导。2、 负责库房、现场爆破器材看守、保卫及退库。3、 负责爆破区域人员疏导撤离、警戒。4、 负责爆破器材组网及起爆。5、 负责爆破后作业面残炮、补炮、危石查验,并指导处理。6

3、、 负责爆破器材领用、交接手续现场签认。7、 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正确使用影像监控软件、器材。8、 使用专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配送。9、 按照备案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指导爆破作业。10、 接受甲方、业主、公安部门安全监督及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二、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罚:(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4、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未使用准许专用运输车辆及押运人员的;(八)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九)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十)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民用爆破物品入库管理责任如乙方爆破物品入库管理出现如下情况造成相关责任及损失的自行承担。1.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2.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3.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4.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5、民用爆炸物品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四、存储管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如未遵守下列规定,乙方承担对应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6、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七)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使用。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五、库房治安技术防范管理乙方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乙方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如遇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

7、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刑事、经济责任。库房储备专用防暴器具,巡查人员需熟练使用,巡逻期间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六、退库管理责任当日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由配送车从临时存放点将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运回至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装车前,乙方配送车押运员应核对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配送车抵达储存仓库后,经仓库保管员对照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登记、签字入库。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乙方负责保管,每个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的爆破作业

8、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必须保存至少2年备查。七、爆破物品流向管理乙方必须按照公安局管理要求,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在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导致甲方停产停业整顿,乙方承担对应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相关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八

9、、爆炸物品的使用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乙方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

10、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7. 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九、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1)有可燃气体出现;(2)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3)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

11、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4)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5)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点验孔数,并做标记;(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3)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

12、木质杆处理;(5)爆破现场禁止用明火照明;(6)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3)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导爆索、导爆管或脚线。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洞内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10. 安全员全过程旁站监督十、自然灾害天气安全预防针对高温、雷雨大风、停电、山火天气条件,乙方做好库房应急守卫,保障库房及人身安全;定期清除库房周边杂草,对库房排水系统定期疏通,对库房周围山水沟渠疏导;保障消防器材设施完好,对技防设施检查试验及保护,对防雷装置测试,备用储备电源保障库房技用电防不间断,保障通讯器材畅通。对突发自然灾害进行应急演练,做好警戒预警,对突发灾害快速向上级汇报。十一、 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按照公安部相对应规定执行。十二、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甲方:局指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韶关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 乙方委托人:使用单位:各分部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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