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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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中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探析 论文摘要对中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进行探析,意在揭示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为新时期正确地认识音乐伦理之当代意义提供有益启示,并引发学界对于音乐伦理问题的思索和关注。论文关键词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启示中国历史上不一样时期的思想家们,在思索社会文化、探讨音乐作用时对音乐伦理问题多有论及,只是叙述的角度和程度不一样而已。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礼乐思想尤其强调音乐的伦理功效,强调音乐在移风易俗、陶情冶性、教化百姓、安邦治国等方面的独特意义。在今后的两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时代,也有不少思想家、哲学家阐释她们的一些思想。不过对于传统音乐伦理思想的系统性总结和梳理,却鲜有学

2、者给专门性研究。在现在散见的相关音乐伦理思想记载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有:论语、苟子乐论、吕氏春秋、乐记;以后直至宋明理学的相关音乐伦理思想之论述,如文心雕龙中的乐府,通书中的礼乐、乐上、乐中、乐下等,大全部是承袭乐记而来。系统梳理和剖析中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将会有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音乐伦理在当代意义上的价值。一、乐通伦理,乐和政通以伦理政治为轴心是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传统文化中的“乐”不止是单纯的歌唱钟鼓之类,它的意义也决不但仅限于音乐本身,而是关系到政治的隆替,国家的兴衰,以至个人的祸福等。先秦诸子尤为强调音乐和政治、伦理的关系,曾就“乐”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展开过剧烈的论争。1儒家给予“乐”

3、丰富的伦理内涵,把“乐”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工具,明确提出“乐通伦理”、“乐和政通”。在集儒家思想之大成的乐记中,最早将“伦”、“理”二字适用,指出音乐和政治、伦理相通:“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和政通矣”(乐记乐本篇);“是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乐记乐施篇),是“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记乐论篇)。因此察乐便可知政,审乐可明人伦之理,合礼用乐就能够使人有德。孟子也主张乐通伦理,日:“闻其乐而知其德。”(孟子公孙丑)吕氏春秋中数次论及乐和政治的关系,认为考察音乐便可了解一国之政。所谓:“凡音乐,通乎政而

4、风乎俗者也,俗定而音乐化之矣。故有道之世,观其音而知其俗矣。”(吕氏春秋适音篇)2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因为片面地认识到音乐亡国的事实而主张“非乐”。墨子论乐集中反应在墨子非乐中。她站在小生产者的立场上,主张非乐:认为“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墨子非乐上)。而要为乐就必需制造乐器,这既费时又费财,费用无非是剥削老百姓。而担任演奏的乐手必是“耳目聪慧,股肱之毕强,声音之和调”的壮年,虽满足了王公大人的享乐,却浪费劳力,妨碍生产,必定亏夺百姓之财。这种非乐主张,首先表明她是认可音乐的美感和大家对于音乐的需求和社会作用的;其次也表明她反正确是统治者“不节制用乐”的享乐行

5、为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她的思想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一定的不足。3法家代表商鞅和韩非则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果断反对儒家的音乐主张。商鞅直接把“乐”斥为造成国家减弱的原因之一,指出:“六虱:日礼乐,日诗书,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站,必贫至削”(商君书勒令);“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无礼、乐、虱官生,必强”(商君书去强)。韩非则反对“新声”,认为“新声”是靡靡之乐,是亡国之音,并得出“不务听治,而好五音,则穷身之事也”(韩非子十过)的结论。以她们为代表的法家从“齐之以刑”的政治观出发,认为音乐含有腐蚀人心的作用,不利于政权巩固,不利于富国强兵,因此反对

6、“礼乐”。这种思想和理论全部是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反应了当初客观政治形势的剧烈改变。4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因为看到了当初统治者“用乐”所造成的危害,因此不但否定“礼乐”,而且将世俗的音乐本身也全否定了,这是她们思想的不足。老子在“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下,从“无欲”出发,认为“五音令人耳聋”(老子第十二章),反对音乐。指出真正的音乐是形而上的、和“道”合一的音乐,即“大音希声”。主张治乱最好的措施是“无欲”。庄子从哲学的角度,提出“至乐无乐”的命题,主张真正的愉快是“无为”。她把“形色名声”的“乐”和“钟鼓之音”,看成是“乐之末”,日“听而可闻者,名和声也钟鼓之音,羽旄之容,乐之末也。”(庄子天道

7、篇)基于以上认识,道家否定了一切人声之乐,并以此剥夺了大家享受音乐的权利。虽不利于音乐的存在和发展,但有利于当初统治者的统治。从墨家、法家、道家的“乐论”分析,尽管她们反对儒家“以礼乐治天下”的主张,但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她们是认可音乐的社会作用、强调音乐和伦理、和政治之间的关系的。她们之因此反对音乐,除了有认识上的差异外,更多的是社会历史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儒家则因强调“乐”在治国和协调人伦关系中的地位,能够迎合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和人性的审美需要,使得其“乐论”思想占据了主流。二、礼乐并举和音乐的等级名分在传统礼乐制度中,礼,指人伦关系的“应该”,乐,在当初是音乐、诗歌和舞蹈相结合的综合艺术

8、的总称。在论语、苟子乐论、礼记乐记中有很多有关礼乐关系的记述。其共同特点是:首先将礼乐并举,主张礼乐同功;其次主张礼乐互补,认为礼和乐应相互配合才能达成友好有序的伦理功效,同时也凸显了音乐的等级名分之伦理特点。1礼乐并举。在传统礼乐制度中,不但重视“制礼”,也重视“作乐”。主张礼和乐二者要统一起来,互不偏废,礼要用乐来调和,乐要用礼来节制,最终达成社会、人事及天下的友好。其一,孔子强调礼乐并举的作用。在论语中有二十多处是将礼、乐二字分言或合言论及的。如“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不难看出,“礼”在其“乐”的思想中有着极为突出的地

9、位,认为乐和礼全部是塑造仁人君子必不可少的主要条件,只有“礼”、“乐”结合,才能相得益彰,达成治国安邦的目标。同时她也主张必需给礼、乐注以“仁”的精神,以达成“以乐化民”,避免“犯上作乱”,求得社会稳定的目标。其二,礼记乐记中系统叙述了儒家的“礼乐”思想,首先强调“礼”和“乐”的基础精神是“和”和“序”,指出礼乐的根本目标是用来促进人和社会的友好。如“大乐和天地同和,大礼和天地同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孟子公孙丑)其次又强调乐和礼功效各异,指出“乐者为同,礼者为异。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乐记乐论篇)。认为“礼”的作用在于要求天地、社会、人事的等级秩序,而“乐”的功效是“

10、和同”人心,在“礼”的等级秩序之对立关系中起到调整和同的作用。可见,中国传统礼乐思想是奠基于孔子,成熟于苟子,至乐记而集大成,其特征是从社会伦理和政治需要考察音乐,要求乐要受礼制约,和礼配合,教化百姓、治理国家。因此必定显现“以德抑情,以道制欲、重德轻艺”的弊端。 2音乐的等级名分。中国传统礼乐文化强调乐要合乎礼,由礼节制乐,乐要符合儒家所谓的等级名分。早在音乐的起源时代,“乐”就成了和“礼”密不可分的礼乐文明之主要组成部分。到西周已形成了较完整的“六代乐舞”,它们是对帝王创业及文武功德的歌颂和对天、地、神、祖先等不一样等级的祭奠和颂扬。周统治者为了吸收商统治者因沉迷于郑国“淫乐”而亡国的历史

11、教训,制订了统一的礼乐典章制度,把上层社会的人分成很多等级,再根据等级地位的不一样要求所施行的礼乐。如要求王使用乐队可排列在东南西北四方,诸侯可排列三面,卿和大夫可排列两面,士只可排一面。乐舞的规模也有所要求:王的乐舞队列可有八行,称“八佾”,每行8人,共64人;诸侯只可6人一行,排6行,共36人,以下逐层递减。这些不一样等级的礼乐在当初形成了“乐以象政”、“审乐知政”的社会局面。孔子极力维护这种礼乐等级制度,对现实生活中不符合等级名分的“用乐”行为果断反对,并以“乐”的等级名分作为规范和协调大家伦理关系的基础准则。在论语中,多处记述了孔子对“用乐”的见解和主张,如“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

12、可忍也?”“三家者以雍彻。子日: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论语八佾)在这里,孔子把礼、乐、仁紧紧联络起来,主张“用乐”应该是有等级名分之礼的。三、乐和民性,移风易俗传统音乐思想中强调音乐的社会作用,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和”字,如“乐和民性”、“乐者敦和”,认为从个人至天下国家,音乐全部能起到“和同”作用。1先秦儒家强调乐的“和同”作用,认为由音乐“和”,能够带来民风民俗之“和”:“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弟兄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论语为政)那么,音乐为何能起到“和”的作用呢?苟子认为,音乐不但能陶冶人之性情,

13、而且能调和矛盾,使之不乱:“夫民有好恶之情而无喜怒之应,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修其行,正其乐,而天下顺焉”;“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慧,血气和平,移风易俗。”(荀子乐论)在她看来,好音乐对改进社会风还有主动作用。2儒家深刻地认识到了音乐足以“善民心”,“和民性”,“移风易俗”的特点。孔子充足认识到了音乐的移风易俗之功用,主张一个全方面发展的人必需用音乐进行修养:“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孝经广要道)苟子也强调音乐在感化人心、移风易俗中的作用,指出:“夫声乐之人人也深,其化人也速,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能够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导

14、之以礼乐而民和睦。”(苟子乐论)孟子还主作乐应表现“仁”、“义”之德,认为仁德的言论不如仁德的音乐更能深入人心:“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心上)不难看出,在儒家以仁义治天下的“王道”之政治主张中,是很重视“乐和民性”之功效的。3儒家强调“乐”不但有娱乐人心之作用,而且是主要的道德教化之手段。乐记载:“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苟子日:“故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是先王立乐之术也。”(苟子乐论)儒家提倡以乐来教化民众,认为好音乐既能表示情感又能确立道义,人的德行也能受到熏染,正所

15、谓“感感人之善心”,“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四、以“和”为美,美善相乐“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要范围,儒家将“和”贯穿于音乐的内容、风格和形式的方面,既指音乐本体的“友好”,又指音乐中情感和内容的“中和”。在以“和”为美的前提下,主张“德音之谓乐”(孟子尽心上),强调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思想性和艺术性、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的“美善统一”。其一,孔子最早提出了“尽善尽美”的音乐评价标准,指出:“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关睢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日:思无邪。”(论语为政)她强调音乐要美善统一,要符合儒家伦理规范。论语卫灵公记载:“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其中“郑声”指春秋时郑国的民间音乐,是新兴音乐,有要求变革的内容,和表现中庸之德、表现中和之美的雅、颂之声大相径庭,故被她排斥,更被后世统治者作为“淫乐”、“靡靡之音”、“亡国之音”的代名词。可见,孔子的“中和”音乐伦理观是和其治国之道紧密联络的,她崇雅斥郑,是为了用雅正之乐来培养仁德之人,为仁政服务。其二,荀子继承了孔子“美善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美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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