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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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 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 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

2、残程度鉴定标准 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 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 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 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 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

3、法鉴 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 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 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 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 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

4、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 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 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答:分级制定工作前后历时十余年,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

5、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分级对残疾 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 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 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 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分级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特点,即关联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 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范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

6、法医学的研究 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学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 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 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用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 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做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 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进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 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 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记者:如何贯彻执行好分级,确保其准确适用?答: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

7、人员准确适用、严格执 行分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双方还将共同举办师 资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近日,司法部专门印发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人培训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地在分级正式施行前,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 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 的注销执业资格。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分级对申请从事法 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今后,司 法行政机关将把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8、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分级执行与质量 管理、监督处罚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鉴定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也 将对各级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分级内容,提高对鉴定意 见判断和把握的能力水平,确保准确适用、依法审判。统一鉴定标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 定质量的重要手段。相信分级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 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 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9、统一适用人体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

10、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 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 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

11、伤在残疾 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 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 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5致残程度

12、分级5.1 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W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m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m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

13、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 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 二级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5.2.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5

14、.2.3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5.2.4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3三级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

15、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W4% (直径W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m级。5.3.4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W 1.0cm)。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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