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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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状况,对此购货方都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结算和税前列支及抵扣税款。而开票方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假如没有根据规定开具,往往会造成重复缴税或受处处罚。鉴于此,本文就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洁,便利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

2、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觉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

3、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

4、)规定以下两种状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状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

5、充通知(国税发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状况:(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供应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详细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供应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详细理由、错误详细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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