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罐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散装罐管理制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散装罐管理制度第一条 散装罐的使用条件(一)首先填报工程情况表,核定批准后,到综合综合处办理散装罐使用手续。(二)工程使用两家以上水泥,公司根据使用量配置散装罐。(三)不签订水泥合同、不签订散装罐协议、不交押金者,不办理手续。(四)每月低于600吨散装水泥使用量,不配散装罐。(五)一年内使用量在5000吨以下的,不配散装罐。第二条 散装罐管理制度(一)不按规定,私自吊配散装罐者,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下岗。(二)散装罐押金按公司规定执行(70吨以上每个交15000元;50吨每个交5000元)。(三)散装罐吊运费用,吊出公司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吊回由公司承担费用。(四)一个月之内不使用者,协议解除,无条件吊走散装罐。(五)用公司散装罐装其他厂家水泥,协议解除,三天内无条件吊走或每天交200元的使用费用。(六)工程结束7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每天罚200元。(七)散装罐退回时,除表面新旧程度外,必须保证散装罐正常使用,罐体不能严重变形,否则,根据损坏程度扣除押金,最低1000元。(八)散装罐使用中的管理由各办事处负责,出现问题办事处是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其他有关散装罐的管理制度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