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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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一、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

2、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3、,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

4、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

5、示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3号)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一)国家、省、市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

6、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市局、区、县局(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四)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申诉方式;(五)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处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第六条

7、 市局、区县局(分局)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在市局网站、市政府法制网上对社会公布;(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四)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宁食药监法2006164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及省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上级组织及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

8、邮件、当面谈话等方式,针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不良行为等方面,向市局进行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或意见等。市局通过设立局长接待日、局长电子信箱、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邮政信函、来访接待等形式,接受信访。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接待热情耐心,语言文明;办理认真细致,迅速高效;(二)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四)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

9、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局对信访件(含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下同)实行归口管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分类回复的制度。第五条 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信访工作,负责统计信访件的受理、办理及办结情况,并负责相应的催办、督办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所属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第六条 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局长电子信箱、市长电子信箱或市领导批办件、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协助受理局长接待日的来访及日常来访,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的投诉举报。(一)电话或来访属于反映情况或咨询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答复或引导到相关处室、区县局(

10、分局)处理;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范围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二)市长电子信箱批办件或市领导及省药监局领导批办件,受理登记后,提请局长阅批;局长电子信箱、信函、市信访局及省药监局或其他组织转办件,受理登记后按局领导分工呈送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通知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其中一般咨询、建议性的信访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直接批办。(三)一般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直接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四)重要的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请办公室主任批转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必要时提请分管局领导批示。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批转上述所有信访件须填写信访件批办单。第七条 监察室负责受理

11、机关作风监督电话(电子信箱)及本处室收到的投诉举报信函、来访等方式的信访及投诉举报,不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转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理。属于监察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由监察室主任提请局长或纪检组长阅批后进行核查;一般的信访件,由监察室直接核查处理。第八条 信访件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一时难以办结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无法办结的原因和处理进度(同时抄告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妥善答复。办理信访件,由承办人拟定答复意见,经处室、区县局(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分管领导同意,一般信访件视具体情况以本处室、区县局(分局)或市局名义由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

12、直接回复,并报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需要上网公开回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上网公布。第九条 重要信访件应立即提请局领导阅示,并转交相关处室、区县局(分局)办理,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拟定答复意见并加盖处室、区县局(分局)公章,经批办领导审阅后,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答复或由局领导亲自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结且没有书面答复的,由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向承办处室、区县局(分局)发出信访件督办单,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向批办领导报告。第十条 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立卷归档。办公室应每月对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13、第十一条 各区、县局(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信访制度,重要信访件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废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步骤,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在本局辖区从事下列活动,依法应当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2、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发、变更、重新注册;3、第二类

14、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审批;4、进口药品备案。(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2、南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第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行政受理中心(或所辖区县局受理)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我局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相关执法文书,需要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必须及时送达。第五条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

15、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帮助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六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七条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第八条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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