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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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3篇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篇1(156字)尊敬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人是_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_。于_月_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申请人:_x_月_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篇2(976字)申请人:江西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_x,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_x,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_县身份证号:_申请事项申请人对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12月22日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有异议,现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要求依法撤销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事实和理由3月3

2、日申请人与_x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3月5日至3月5日止由_x承包申请人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_x雇佣_x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_x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虽然3月14日_x受伤,但因申请人与_x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_x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并于12月9日作出了吉人社工伤认字第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于12月22日作出了发文对象为申请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

3、上述事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_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_x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且非法。因此,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是错误的,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文件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的。同时鉴定结论鉴定为伤残十级也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现申请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为此特请求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撤销该鉴定结论;此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江西_有限公司_月_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篇3(562字)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

4、吉仁,男,现年59岁,系巴中市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情因10月22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巴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左侧枕部头皮血肿;左眼(1)(2)(3)球钝锉伤;C3C6椎间盘移位。5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4)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III级。7月6日经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附后)工伤后至今,先后经巴中市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对(1)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2)颈椎活动受限;(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向巴中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呈送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工伤职工:吴吉仁(电话:5788784)家属:袁长秀清江中心卫生院法人:李家果(电话:13330617185)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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