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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妥善处理学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强教师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事故的界定1.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并造成流血、缝针及其它严重后果。2.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产生恶劣影响。3.校园内各类贵重设备设施遭自然损坏、盗窃、人为破坏,可能产生不良后果。二、重大事故报告程序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2、。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4.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6.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7.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三、对末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情者,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2022年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_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_省农村信用社合规
3、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_发_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_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第三条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四条信
4、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第五条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_万元以上(含_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
5、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_、_、挪用、侵占等)。(二)因借款企业(或法人代表)、信用社工作人员涉案形成的资金风险事件。(三)因借款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形成的_万元以上(含_万元)信贷资金风险事件。(四)信用社对借款户提起诉讼或结案、执行事件。(五)信用社以资抵贷取得或处置资产事件。(六)因重大经济纠纷,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事件。(七)各营业网点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八)各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九)对
6、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第八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七类”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一)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逐笔报告。(二)发生的盗窃案件。(三)发生的抢劫案件。(四)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五)发生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六)绑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七)配置的_支弹药发生丢失、被盗及人员伤亡等案件。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管理人员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由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_措施,造成岗位空缺的情况。(二)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_
7、个工作日以上(含_个工作日)。(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_天以上(含_天)。(四)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五)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贷款_万元以上情况。(六)信用社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七)信用社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第十条报告单位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升级,计算机硬件等设置出现故障等情况,在_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遭受损失或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二条报告单
8、位接受重大外部监管(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其他监管部门检查)情况,需要报告。第三章报告程序及要求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信用社、联社科室或领导报告。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采取快报和专题报告两种方式报告情况。(一)快报方式。主要用于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事项概况。(二)专题报告:主要用于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各类案件平息后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及其他需要专题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报告单位发生以下事件,应按如下要求报告:(一)报告单位发生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要立即按快报格式通过加密传真报告或专人报告。要说明事件发
9、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取款人数、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态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二)报告单位发生“七类案件、经济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自然灾害,应在_小时内按快报格式报告。要填报“五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发生自然灾害的,还要同时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和人员受伤害程度等情况。(三)发生重大变动、接受重大外部监管的事项,应采用专题报告方式报告。第十六条报告单位报送专题报告时,应对整个事件的过程、加强内控管理的整改措施等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十七条报告要求文字简练,内容
10、真实、准确,所有报告、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情况,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报告的处理第十九条重大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处理,由信用社各科室分别受理。接到重大事项报告时,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正确、及时地进行处理。第二十条信用社科室应按规定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问责制的要求,信用社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实行问责制,要求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作好报告处
11、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要完善信用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应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应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上报上一级监管或行管机构。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与地_府、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各科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档案,对有关资料、文件整理和归档。第二十六条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各科室、分社及信用社各级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九本制度由农村信用社解释或修改。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