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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围和办法。新税法公布后,按照新税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对新税法公布(实施)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
2、收优惠过渡衔接问题和新税法公布(实施)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于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一、对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税收优惠的问题解答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的下列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
3、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与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一样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
4、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容以下:(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5、2、中药材的种植;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牲畜、家禽的饲养;5、林产品的采集;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7、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陆养殖。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6、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二)减免税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三)特别规定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有
7、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给予以下税收优惠:(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确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减免税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转让的,受让
8、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的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答:按照新税法二十七条第(五)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9、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1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安置残疾人员与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
12、(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围适用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13、度结转抵扣。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资源综合再利用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何税收优惠?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
14、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问: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吗?答: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
15、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围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二)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问题解答问:对于在新税法公布前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答:按照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新税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新税法公布前设立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围详见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附件一)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下同)后5年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