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晋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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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晋苏不合法竞争纠纷案时间:-7-20当事人: 陈晋苏、杉野英俊、姚威法官: 文号:()海民初字第106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人 民 法 院民 事判 决 书()海民初字第06号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楼。 法定代表人姚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晋苏,男,汉族,199年月6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4号楼905号。 委托代理人李海,男,199年5月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2、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委托代理人傅长煜,女,971年1月1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路3号院。 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新元大道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杉野英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男,969年5月10日出生,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号。 委托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大洋公司)诉被告陈晋苏、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索贝公司)不合法竞争纠纷一案,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发回我院重新审理后,本院重新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正中、王进,被告陈晋苏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傅长煜,被告索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吴鹏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洋公司诉称:1年5月日,陈晋苏与其她1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大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晋苏时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月1日,该公司改制设立为目前的股份有限公司。陈晋苏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了成立大会并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同日,陈晋苏被聘任为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陈晋苏还与我公司订有劳动合同书及多份劳动合同续订书,并于1月日与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晋苏近年在我

4、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等高档管理职务,掌握着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我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亦于3月3日书面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与我公司相竞争的行业。然而,陈晋苏于底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初在未经我公司批准、未进行工作交接、未办理离职手续的状况下离开我公司,前去我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最重要竞争对手之一索贝公司工作。陈晋苏不履行股东、董事和保证书商定的竞业严禁义务,给我公司导致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索贝公司与我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领域的公司,该公司为运用陈晋

5、苏掌握的我公司商业秘密,在明知陈晋苏与我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且对我公司负有竞业严禁义务的状况下,采用不合法竞争手段,聘任陈晋苏并委任以公司副总裁职务,与陈晋苏共同对我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当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祈求判令:1、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结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严禁义务;3、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补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大洋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索贝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2、大洋公司章程;3、大洋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有关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策;、大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策;、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索贝公司及大洋公司业

6、务简介;7、陈晋苏在大洋公司的工作状况阐明;8、1993年1月27日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9、1999年3月2日大洋公司保密制度;10、月日大洋公司有关成立央视新闻资料共享系统项目组的决定;1、6月12日中科大洋有关设立“市场委员会”的告知;12、市场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策;13、陈晋苏离开大洋公司前的工资状况;1、陈晋苏的公司职工登记表。在原审二审期间,大洋公司又提交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被告陈晋苏辩称:、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明,实体权利基本不同,其诉讼祈求互相矛盾,应予驳回。、有关原告规定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严禁的诉讼祈求,属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范畴,应先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

7、法院审理不合法竞争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46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将竞业严禁纠纷按照劳动合同纠纷解决,而不应按不合法竞争纠纷解决,应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99年月20日),须经仲裁前置程序。结合本案的实际状况,陈晋苏是1月份合法的办理了离职手续,距今已超过了二年,目前继续规定陈晋苏履行竞业严禁义务,缺少法律根据和现实意义。3、有关商业秘密侵权问题,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份可称之为商业秘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是真实存在并符合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的。因此,陈晋苏不应承当侵权责任。4、陈晋苏是在月合法离职的,作为离职工工,公司法的法定义务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竞业严禁

8、必须有具体可保护的利益,即商业秘密,没有商业秘密就没有竞业严禁的效力。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因此其竞业严禁基本不存在。尽管陈晋苏当时签订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保证书,但该保证书属于格式条款。结合原告的营业范畴来看,其竞业严禁商定不合理,此外,原告也没有予以陈晋苏补偿费,发放补偿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未支付竞业严禁补偿费的,竞业严禁条款应属无效。竞业严禁对股东而言,并无约束力,股东无竞业严禁的义务。5、有关补偿问题,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明陈晋苏的获利。综上,祈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陈晋苏的所有诉讼祈求。 被告陈晋苏提交了3份证据:、月1日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批准陈晋苏调

9、动的人事函件;2、月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海淀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人事证明信;3、大洋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的工商档案。被告索贝公司辩称:大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我公司与陈晋苏建立劳动关系时,并不懂得存在所谓的竞业严禁一事,也无从知晓原告与陈晋苏的特殊商定,且陈晋苏是在从原告离职后半年多才到我公司处工作,故我公司聘任陈晋苏的行为无过错。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的竞业严禁合同缺少合法性,应属无效,而我公司与陈晋苏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洋公司无权规定解除。我公司从未获取或使用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亦未以此获利,不存在任何侵权事实。大洋公司有关

10、补偿经济损失的祈求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祈求驳回大洋公司的诉讼祈求。被告索贝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大洋公司于995年月8日成立,陈晋苏为公司股东并任董事、副总经理。月1日,大洋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陈晋苏作为发起人之一当选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并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当时陈晋苏持有公司24%的股份。 大洋公司章程第80条第款第4项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之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我司利益的活动。第3条亦规定股东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及终结后的两年内,不为自己或她人的利益与公司发生直接和间接的业务竞争。 陈晋苏1991年7月于自动控制专业毕业,于同年8月任职

11、于大洋公司的前身北京大洋图像技术公司。96年1月日,陈晋苏与大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以大洋公司的全套规章制度、中科院(93)科发计字00号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及陈晋苏有关自愿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的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193年1月日由中国科学院制定的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均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院属各单位在职职工、新分派或调入院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步必须签订有关执行以上规定的保证书。该规定第4条将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 3月

12、31日,陈晋苏在大洋公司提供的有关执行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上签字,重要内容为:在认真阅读、完全理解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后,批准遵守该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保障维护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如有违背,自愿接受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承当法律责任;并保证在调离公司两年之内不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行业。大洋公司承认不同员工的保证内容并无变化。 陈晋苏与大洋公司分别于19年12月1日、1月3日和2月15日续订劳动合同。月1日,陈晋苏与大洋公司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不再有固定期限。 据大洋公司5月的组织机构告示,该公司组织机构总经理下设研发中心、市场销售部、市场推广部、产品事业

13、部及网络事业部等3个部门,另有技术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陈晋苏在大洋公司任职期间,重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5月,大洋公司为参与央视新闻资料共享项目竞标成立项目组,陈晋苏为项目领导小构成员,并任执行小组组长。6月,大洋公司成立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为制定市场发展规划、评审产品市场调研信息、审议年度销售与推广方案及年度预算和产品的市场销售政策等。陈晋苏任该委员会执行主任,负责拟定委员会会议日程、推荐委员会成员、主持会议并协助主任形成会议决策及监督决策的贯彻。 大洋公司提供市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策,议题为总结及会议调节;安排布置近期任务;2、月广告筹

14、划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宣传筹划。DDN第一次专项筹划会议会议记录及决定,议题为DDM筹划;CCB第一次专项筹划会议会议记录及决策,在情报收集方面提到索贝公司有关中央台的宣传问题;第十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策,议题为媒体发布筹划、上海电视节产品线参展筹划;第十一次会议会议记录及决策,议题为BIRV展会准备筹划;还波及市场状况及事业部状况。 1月,陈晋苏以赴国外进修为由向大洋公司提出辞职。1月1日,陈晋苏寄存档案的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大洋公司原属该公司)批准陈晋苏进行调动,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3月陈晋苏的工资停发。同年月,大洋公司免除陈晋苏董事职务。现大洋公司工商档案

15、中“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中已无陈晋苏有关信息。 陈晋苏在离开大洋公司后,曾短暂地到爱尔兰留学,但8月,陈晋苏来到索贝公司工作。1月,陈晋苏正式就职于索贝公司,任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索尼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她部门的协调。 索贝公司成立于9年,通过9年和两次改制成为现索贝公司。索贝公司与大洋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公司,两公司经营业务相似部分重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网络。大洋公司与索贝公司的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公司前列。 陈晋苏目前仍为大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 在原审过程中,本院同步受理了大洋公司诉韩志宏等多名原大洋公司员工、股东竞业严禁纠纷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陈晋苏到索贝公司之后,有多名原大洋公司的员工也离开了大洋公司,加入索贝公司。 大洋公司承认未向陈晋苏专门支付过竞业严禁补偿费,但觉得该费用已涉及在陈晋苏的高额工资、奖金、股份内,并且陈晋苏并非正常离职。1月大洋公司支付给陈晋苏的工资中含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及养老、失业、住房等项,实发数额合计198.67元。大洋公司、陈晋苏在庭审中承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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