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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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 论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与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身份法律行为的特点。第一节 婚姻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分别从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两方面定义)1、婚姻 社会学:两性以当时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关系的社会形式 法学: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2、 家庭 社会学: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社会生活单位 法学: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担义务的亲属团体二、 婚姻家庭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1、自然属性 概念: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 内容:两性差异、性本能、繁衍 2、社会属性 概念:婚姻家庭形成的社会因素和承担的社会

2、职能 本质属性三、 婚姻家庭的主要社会职能 1、生产再生产 2、教育培养 3、消费社会经济生活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本节是对本章第一、第六节以外的内容的概括)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定亲属身份引起的人身、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注意其与民法的关系):1、广泛性2、地域性3、伦理性4、强制性四、身份法律行为 (一)种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1、形成行为:以变更特定亲属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2、附随行为:以身份法律行为为基础,附随其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1、主体限制(结婚双方必须是完人)2、意思表示限制(不得约定婚

3、姻的内容)3、不得附条件期限、不得代理4、形式要求5、无效、可撤销要件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1、含义:当事人根据自己意志自主自愿决定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不受他人干涉 2、内容禁止包办婚姻:第三人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其结婚禁止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其结婚禁止借婚索财:以索取大量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二、 一夫一妻原则 (一) 该原则的含义: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合,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配偶 (二)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类型 A.法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法律后果:允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重婚行为无效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含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性为内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法律后果:允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三、 男女平等原则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1、原则体现:保护女方、子女合法权益 2、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制度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对策 1、家庭暴力:以捆绑、冻饿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 2、虐待:持续经常

5、的家庭暴力,以捆绑、冻饿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摧残 3、遗弃:对有抚养义务因年老、年幼等不具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其难以维系生活的 五、计划生育原则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及其基本要求1、 目标:控制数量、提高素质2、 要求: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第二章 亲属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现代亲属的分类、各类亲属关系产生、消灭的原因,重点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在婚姻法的效力。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注意广、狭义之分,注意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广义家属:基于血缘、婚姻、拟制等因素行为的特殊社会关系 2、狭义家属:我国采分别限定,如禁婚的家属包

6、括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与家属界定:范围更广 4、与家庭成员区分:家庭成员不是法律概念 二、亲属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 一、以亲疏分: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孙、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 二、以发生原因分:配偶、血亲(自然与拟制)和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直系与旁系的划分、行辈的划分)。 1、直系与旁系直系:与自身或配偶有直线血缘联系的亲属,即从己身或配偶所出或己身或配偶所从出旁系:与自身或配偶有折线血缘联系的亲属,即与己身或配偶同出一源 2、行辈尊卑同辈晚辈 二、亲等的概念及其两种计算方法(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7、、我国的世代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间隔相加法 2、我国的世代计算法:间隔取大加一法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对照上述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所作的亲属分类,分别明确各类亲属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1、配偶 发生:结婚 终止:离婚、一方死亡 2、血亲 自然血亲A.发生:出生B.终止:一方死亡、送养 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A.发生:收养B.终止:一方死亡(收养人死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近亲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解除)、解除(收养人死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近亲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 姻亲A.原则上因婚而生、因婚而灭B.按习惯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以维系(丧偶儿媳、女

8、婿与公婆) 二、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了解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婚姻法上的效力 禁婚 扶养义务 财产共有 相互继承 收养条件放宽 2、民法上效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死亡制度第三章 结婚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及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重点掌握我国的结婚条件、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对婚姻成立条件的学理划分 1、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私益要件二、 结婚制度的历史演变 1、聘娶婚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第二节 婚 约一、婚约的概念及其

9、法律性质 1、婚姻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的约定 2、法律性质:无约束力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不提倡、不保护、不禁止三、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 1、违法给付 买卖婚:收归国库 欺诈婚姻:返还财产 借婚索财:考虑给付价值、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决定2、 合法给付 赠与 A.一般赠与:不得要回 B.附条件赠与:考虑数额大小、意义 彩礼:为结婚、结婚未同居、因给付给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返还第三节 结婚条件我国的结婚条件可概括为:3个必备条件、2个禁止条件一、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注意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1、主体适格(主体资格、结婚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通过合法方式表

10、达 二、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概念、影响因素、我国的法定婚龄及其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2、影响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婚亲的概念、规定禁婚亲的理由、我国的禁婚亲范围) 1、禁婚亲的概念:禁止结婚的亲属 2、禁婚亲的理由:伦理、优生 3、禁婚亲的范围: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五、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结婚第四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1、对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意思 2、对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必要干预 3、对第三人:公示 二、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 1、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 2、登记而非

11、领结婚证 3、未依法登记的后果是补办 4、补办的从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起有效 三、登记机关、程序 1、机关 城市:民政部门 农村:基层政府 涉外:省级的民政部门 四、事实婚姻 (一)学理上的事实婚姻 1、无配偶者与他人不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1、我国现阶段认可的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无配偶者 不领结婚证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认为夫妻关系 婚姻实质要件和同居发生在94年2月前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与法律婚姻相同 不得协议离婚 五、非婚同居的分类及处理1、 分类 无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居住 虽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群众认为具有夫妻关系,但婚姻实质

12、要件符合或同居行为发生在94年2月以前2、 处理 没有形成合法婚姻关系 财产不得继承,但可以依法酌情分得第五节 婚姻无效和撤销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满足婚姻要件或结婚程序的违法结合 二、婚姻的无效 (一)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结婚未达法定婚龄 3、有医学上认定不宜结婚的疾病 4、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二)无效的处理(宣告无效、宣告机关、申请人范围、宣告前的效力、无效情形消失的后果) 1、宣告无效:除重婚以外都不是当然无效 2、宣告机关:法院 3、申请人范围 当事人 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者同住的近亲 重婚双方近亲或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

13、 有法律上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近亲 三、婚姻的撤销 (一)撤销的原因:胁迫 (二)撤销的处理(请求权人、请求期限、撤销的机关) 1、请求权人:受胁迫当事人 2、请求期限:婚姻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 3、登记机关:法院或登记机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财产共同共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合法配偶权益) 4、无继承权第四章 夫妻关系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外夫妻人身关系理论及不同类型的夫妻财产制度,重点掌握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内容 1、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3、计划生育义务二、 外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内容 1、忠实义务 2、同居义务 3、住处选择权 4、家事代理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念与类型广义上主要包括三块内容 1、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与支配; 2、夫妻债务的定性与清偿; 3、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类型:1、以产生依据分(约定、法定);2、以财产归属分(共有、分别、部分共同部分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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