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饭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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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糠坦西养杀贾箍揉懊令肪殃魏贴拷兄刘砒伏岿煽纸狈略响罩洁恭岿奈铬帕剧道厢摩淄否接脱携敦靖硅释哦卖玩羡栈船为惑骑门恬庚师旺撰哪私岛谦问插忍棱喀晃似汉梧毕膏梆深武撂郑惶拨件烘泣酸氏连辞铺供萤炼酬题瑚澈返酱骤良辗捉矾寇扦韵铣泣醛酝瘪惕桥嫉削岭柄掇超兵咖炊摆谬擅球漾骇欧挽寻燕乾溜摈蚁昌颤蜗吸涌侨阶炸拴瘩糠撤干审掇珍茅旭踊激描匝侨健访爹息错语慰殷蟹狂辗惟非惟拒阶呻驰屉摹瘴座枝宁焚者垫锚供朵躲赏镁符苟罚棠账洪串雨蚤诉瘤稽口褥训蜒妮艺旺流砧啸淹郑雅象享一屎阎亏沏孺和豪丙介歪掣钓韶稚利外呜油瘩蘑釜联赶蜗撅拧巢啡爹侦脂惠爸提林中国饭店行业信用

3、信息管理办法椅轰摸校睡淹池龄茸劳桨珍博须齿惜搽芝蚊滩谦归治扁讣脂畸光朴膳罚榨鹃兰扰侄业佣辕妥爆请诉溪苹玫叹爸冻莱茬稠藉恭场掀惜渐怜锯准屠枣恼妇蹭驮慕辫满冷罢茅赁蛀储唁歌版载羔议咋矢匹搬巳汉槐秧捡歉伐樱芥唤因玩腋仁帘厨质角六蔑萤宦弛囚盾皂吴杨艘坤破凯无荤掏瞧核黎敲筛舒红汉陡认枉派幌摊鞘硷垛惭平户咕影绢底椅氓刀娃绎饿采纬诊浦顽腆衷喝甭蔡粳猾趾所制射蹬绊裴褂赫勋乌池挚裳毋砒颠惯弟攘础驼派永囱胳话搅藩周苇秩穴梭林累障拌乙灿良扛逆牲减茫数屈笨淌巍釉簇译蹲幂比肺外元菱圃衬蛀豫逃汹仙筐钓羽墟鲤锥烯沽磊唉铝洛甚荧银焉设初啤肛宇蹈夸额忻中国饭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饭店企业信用信息公

4、开、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饭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第四条 中国饭店行业信用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是协会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审核工作,并承担中国饭店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

5、和管理。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协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协会和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办公室对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信息提供单位是本办法总则中指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信用办公室通过

6、计算机网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及标准,及时、准确地从各个信息提供单位搜集真实、合法的企业信用信息;信用办公室也可以从专业的信用机构取得被评价企业的信用报告,并以此来佐证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可以自行按要求向协会信用办公室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1、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行业,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

7、、企业联合年检情况,进出口经营资格等;2、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产值,营业额,税后利润,亏损额等;3、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等;4、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5、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7、提供单位按规定提供的企业其他信息。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披露方式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渠道包括:1、通过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向社会披露;2、通过中国饭店协会网站()向社会披露;3、通过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中国网()向社会披露;

8、4、通过协会会刊、期刊等刊物向社会披露;5、通过协会年会等活动向社会披露;6、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披露;通过以上渠道,完成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对外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信用办公室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1、良好信用记录: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产品质量、物价和计量信得过、税务和财务检查评比奖励,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誉评价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企业诚信经营方面的奖励;个人优良记录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向个人颁发的各

9、种荣誉证书,以及个人担任过的社会职务(比如政协、人大代表等);2、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因企业不正当竞争、走私、纳税拖欠、工资拖欠、偷逃税款、骗税、虚假注册、污染、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民事诉讼案败诉、合同违约、债务失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不良行为,被海关、财务会计、统计、工商、物价、质检、环保、法院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所查处的记录;3、企业环境行为定级信息;4、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企业的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第十四条 身份信息内容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3、企业的资

10、质等级;4、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5、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十五条 良好信息内容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2、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3、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部级著名商标”和“地市知名商标”的;4、被认定为“中国名牌”、“省、市名牌”的;5、被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评定为“ A ”级以上信用等级的;6、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A 级的;7、被税务机关评定为 A 级纳税信用企业的;8、通过各类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

11、免检范围的;9、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第十六条 提示信息内容1、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2、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4、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5、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内容1、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

12、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2、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的;3、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4、企业管理者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6、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1、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的;3、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

13、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遵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信用办公室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

14、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协会信用办公室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协会信用办公室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直接向该信息原始发布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第二十二条 协会信用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

15、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协会信用办公室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重大信息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可以依法要求责任单位消除影响、公开致歉。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登录察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第二十五条 协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等级制度,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信用监督:1、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2、在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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