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86847856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 乙方(贷款人):_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于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 三、借款期限: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 五、违约责任:_ 六、本合同自_生效。 本协议(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 合同签订日期_ 乙方(签字、盖章):_ 合同签订日期_ 【个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 编号:_ 借款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地址:_ 贷款方:_银行_行 法定代表人:_ 法定地址:_ 应借款方于_年_月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

2、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 1.2 借款金额:(大写: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

3、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拓展】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

4、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

5、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

6、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