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86787217 上传时间:2023-11-15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9日 最新修订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_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2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立第五章监视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2、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安康,促进城市文明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播

3、送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惹事业开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惹事业的开展。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化、无害化,实现资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程度。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进步公民

4、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详细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

5、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展装饰美化。制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平安。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

6、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安康、语言文字标准、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平安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别人平安或公共平安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撤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视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

7、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去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创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8、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平安护栏和围蔽设施;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七工程开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

9、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详细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以下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居住区,施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施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集贸市场

10、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各类摊点、售货亭、 亭等,由经营者负责;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展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的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

11、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视施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燃烧垃圾和冥纸;二不得违背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

12、活动。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搜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

13、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燃烧。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方案地开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改变燃料构造;鼓励和扶持净菜消费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制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去除。

14、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效劳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效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效劳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立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立方案,经批准后组织施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立

15、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展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立以及建立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立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立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开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立单位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立。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展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展监视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