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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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办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校办产业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 制,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学校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兴办学校校办产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学校综合科学技术和人才集中的优势, 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 务,创造经济效益,增加学校收入,提高职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第三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科学发 展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校办产业的界定第四条由学校

2、创办或参与并为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领有营业执照,自主 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界定为校办产业。(一)产权归学校所有;(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由学校聘任或任命;(三)经济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四)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和年度预决算由学校批准;第五条凡被界定为校办产业的各经营实体,并获得界定证书者,方可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有关减免税待遇,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企业编制。第六条学校校办产业是以学校名义创办或入股组建的经济实体。外资合作企业属于学 校

3、的部分,可列入校办产业的管理范围,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及职能第七条为了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由学校校办产业办公室归口管理全院各类校办产 业,统一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其职能是:(一)代表学校管理校内各类校办产业;(二)统一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三)审查和报批院内新建、联合、撤并校办产业;(四)审批院内各企业章程、重大投资事项、改革方案;(五)协同人事组织部门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推荐与聘任、核定校办产业的编制;(六)协调校办产业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七)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下设财务部,负责全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指导完成院内 归口管理部门(工商、税务

4、、行政及学校财务部门等)下达的任务,接受学校和上级财务、 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归口管理校办产业的资产。(八)审查报批各校办产业的投资、改革方案,并对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审查和监 督。第三章校办产业的人事管理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为主管理的校办企业的下列人员:(一)校办产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二)校办产业招收、聘用的其他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九条校办企业的人事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校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人事、劳动管理机构或人事劳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其有关工作也可 委托学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社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第十条校办企业的用工人数应与本企

5、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企业可以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自主确定人员编制,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校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各类人员时,应按照“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优先在校内择优聘用。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学校可保留其事业编制身份;若 原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则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校办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校办企业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地方人才劳务市场代理。第十二条校办企业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由校办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 同。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续定、终止等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校办企业与事业编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有

6、关规定支付的生活费或 赔偿金如数划转学校。与校办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业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原则上可转至 学校人才交流机构,由学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因本人表现不好被校办企业辞退、 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其关系不再转入学校。第十四条校办企业人员的聘用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事业编制人员被学校重新聘 任后,在其校办企业工作期间的考核结果按人事厅关于从业调入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有校的专业技术 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 的待遇。人事部门不再对企业的

7、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的控制。企业内部有效的 专业技术职务不等同于经国家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想取得国家统一 的专业技术资格,校办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定级 可委托学校或其他有评审、考核权的行业、单位评审和考核。事业编制人员报学校人事部门 按学校教职工的评审、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取得的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存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校办企业聘用人员统一实行绩效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企业负责人的工资由董事会或委派单位根据企业效益及其工作表现确定。事业编制人员在校 办企业工作期间,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其档案工资。第十七条校办企业应

8、为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或由校办企业发给一定的医疗费。校 办企业依上一年度学校职工人均医疗费为标准,将事业编制人员的医疗费缴纳给学校其事业 人员可享受学校职工的医疗待遇。第十八条校办企业如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则应按国家和省的房改政策给职工 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校办企业将事业编制人员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和校办企业商 定)缴纳给学校的,其事业编制人员可享受学校职工的住房待遇。第十九条学校后勤等经营性单位的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章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设立校办产业财务部,统一管理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在业务上

9、接受财务处的指导、检查和 监督。第二十一条校办产业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校办产业的财务部对各实体 实行宏观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的主要财务开支,对企业 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财务部及营业额较大的企业、联营、合资企业、集体创办企业, 均可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但一般由财务部统一设专职会计管理,各企业在财务部单独立帐,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随着营业额的扩大和企业的发展,有必要时企业可单设财会人员。第二十三条校办产业收益分配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学校、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第二十四条凡界定为校办产业的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 的

10、财务审计。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各公司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的建 筑、设备和辅助设施都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下的建筑、 设备和辅助设施列为低值耐用品;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物品,按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分类依照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资产的管理分别按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建立帐、卡。第二十六条关于固定资产计价,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计算原值:(一)建设单位完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单中所确定的 原值记帐。对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

11、确定实际价值后,在进行调整。(二)企业经过批准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入帐。(三)联营企业投入的旧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入帐。(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单位的帐面原价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运 杂费、安装费、更新改造资金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帐。(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 安装成本后的价值入帐。(六)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来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 的支出入帐。(七)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帐。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改造、大修等,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进

12、行,私自采购或改造的费用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修理,应直接计入有关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永久性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50年,机械设备按20年, 电子设备按10年,计算机按6年。折旧率一般按每年等额的方式,即每年的折旧费 =固定 资产原值:折旧年限。一方面固定资产折旧时帐目额要随着变动,另一方面,对于学校投入 的固定资产,企业每年要缴纳折旧费。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手续必须严格,应当有使用者的 签字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然后组织57人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主管院长签字后报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保证企业持

13、续、健康的发展,各企业应拿出一 定资金添置一些固定资产,以保证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折旧的基础上的总值有所增加。第六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凡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缴指标者,均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奖金的计算公式为:上缴指标X2%+超额上缴指标X10%+固定资产增加值X2% 其中企业的经理(厂长)拿50%,另50%归企业职工。(二)评选出的先进企业享受院级先进单位的同等荣誉,优秀企业家享受院级先进个 人的同等荣誉。(三)对先进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第二十六条惩罚。对于效益低下、管理松懈、经济纠纷不断、或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的 企业,追究法人代表或经理(厂长)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停业整顿;(三)限令企业关、停、并、转;(四)更换企业法人或经理(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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