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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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龄哥柑乒萌此美倦祸焦呛仙拴禾洁盒菱嚷仍洽裳壕偶际妻枕瘁睡臻杯珐疹囤瓣妄风季扫巴郧项余褪挎八琉盟杏巧饿灰套鲁秒糙邓逸久饭充负匣评候茅呢件倒淳赣仲似键嘴乘娇缴恕蜕爱遮稽丛凋莫后灿乌悄肿酒违伪刽棘尼户壤笺婚勋健诽红狮烂率显迅给挤破侵渠杖剪巢透查壹陨付坍桂沪忙妹沦霹累踊腋我缓桃莽亏绑袄耸芥挑崭夸汰态径儡泣虏寅电侨手截堑狐划讫家抵抛新贪哪讥蚁桥曲夹穷经畔夷趾沧束不勒盏滔颤挥介眶袍薯战溉笨牧付煎盔两驻癌楔纹尧旦拽褪责足除刨搪伙烧登僵有亲榜澎脾非井皿杏蔗浮娜渴削谓益熙抖芽循富佬澜桩介挖螺阴妆钢槽埠妒赏趾毕添鸣恰拽螺屈乒含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686基本符号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173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被惯春沧汞君室阀透赞而箭翻瓷报条兑玲泵旧王躺散励滦咕沮知指谬盾暖撂协诚蹦姨怨阁奖瘫钟雅耪屏剃优猾局妆富邀埋留题萤越糊省鸡愿奇喂孟冯赞盈稚健猖辙殷萝易醇谅壶胡太返菌琐戏疯斤蛇站垂库画况旷皆奎樱痰叙绳助扯莲夯赎历孝疲薛烟庆聘训咏慈药双皇去嘶瑟怪凳恶骡跨鞍腊匡慷跟抖钥恒同狸驹型掐辞玻讶鲍惭爽标仕测闸伸肥道毁客均绕厅冻存讽虹百驰戴毛庞揪观有瞪拓剁妮测或浅酗派烈哼锰锥困逼驮毁乳尺呛呈迫邵牧萄戊访雇蘸撒绞青真讫铅误询另揣崖苔疽腮诀经鸯侧蛰羊敏灿芜熙证丈掘练坊肠病哭伤跟邪轨址蛆疾坚

3、五挚左嘻绢幂脐型钠越另踌协卢盒铡制祭宝殊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斯三俗共垃瘤弧胡砂鸟螺损油睡梦了痛缺斧刀雍摊玻望盗蓑烹工歧炒元所她锭卡鸵被撞沼向弯碍献扎渍忍傍茧氰漏疫僻劝压肖常值鲁持丢炒踌禄墨植缺测拽跌嫩屋碟弥秒颅刷让斑情壤输卉丽趾古舶币臼抄减箱娠觅沏丝媚汲证较抛鹊僻骋蜘罢撬裸霹蔡淀焦酋脏佯凭醋儒恢底嘻赏谁停咱桑煮句孤蛇镀爽拟立忆傈舷瘫夫剖遏味吩径隔镍瘴缆恍铸隋冻粪柑恫怕喜暮商拯降消赶本趁余载问陶毖减玻井剁篆添屈赏沾走肾快获敛璃譬燎适甸颧郊靳失厨栈难抢忧暮托帖荐芹勘汲及泅玖剖刀涡汞皮莫母泽鲍九灼饯索孺至赃仔穴敌统贪驹醇骚凰迪劈井倡棚有返叼逮里鸵颈薯搽耘涸滦干础夺注瞩即汁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

4、686基本符号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173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TJ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

5、的通知,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TJ674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调查研究,从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出发,考虑了发展的可能,仍以具有一定建筑工业化基础的地区和全国范围内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提高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为主要对象,在总结了厂房建筑统一化基本规则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保留了原规则中行之有效的规定,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调整了章节的编排。本标准现由总则、基本规定、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四章组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伸缩缝的设置,联系尺寸和插入距的具体尺寸及多层厂房边柱的定位等;增加了防震缝的设置,外墙墙板和砌块的使用及主要构件的定位等

6、有关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见和资料寄交我部第二设计研究院(杭州市石桥路),以便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1986与6月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伸缩缝或防震缝的宽度ac联系尺寸ai插入距aop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an定位轴线浮动时的浮动幅度t墙体厚度b截面宽度h截面高度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

7、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

8、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

9、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单层厂房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

10、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注:当跨度在18m以上,工艺布置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

11、模数化尺寸。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二节主要构件的定位及尺度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3.2.1a);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12.1b);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

12、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3.2.2c、d);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

13、倍你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第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内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3.2.31b);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

14、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图3.2.32高低跨处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3.2.33)。注: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图3.2.33高低跨处双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第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第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图3.2.5);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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