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监理细则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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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控制监理细则总则第一节 总则1本细则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等编制。2本细则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建筑与装修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公用设备安装及水土保持等。其它非主体工程如临时设施工程参照执行。3其它有关规定按监理现场机构有关指令或国家、水利部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4本细则为工程质量控制总原则,各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细则监理现场机构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予以提供。5质量控制目标土建工程:单元(或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85以上。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单元(或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0以上。工程总体

2、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第二节 施工质量控制1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2)承包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三检”制),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监理现场机构提交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现场机构审批。(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规

3、定和监理现场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现场机构审查。(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必须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现场机构审定。必要时,监理现场机构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现场机构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5)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由监理现场机构与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现场机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

4、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现场机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现场机构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进行抽样检验。(6)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现场机构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7)承包人未经监理现场机构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现场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监理现场机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现场机构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现

5、场机构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8)承包人不按规定完成监理现场机构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现场机构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9)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现场机构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

6、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现场机构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现场机构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2现场试验(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必须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现场机构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现场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现场机构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现场机构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必须协助。(2)

7、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现场机构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现场机构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见证取样和送检1)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发包人或监理现场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由承包人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30%,具体部位和数量由监理现场机构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测覆盖量的需要确定。3)见证人员由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理现场机构制定送检计划,明确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部位和数量,并将见证取样和送

8、检书面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见证人员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作见证记录。取样人员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标识或封志,标识或封志上应标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5)见证取样的试块、试样和材料送检时,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字。6)检测单位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7)

9、承包人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拒不改正的,按违约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旁站监理根据工程的特点,需要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或检验批)有:建基面清理、基础处理、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墙后回填、桥梁吊装、闸门安装及发包人认为的其他必须旁站监理的项目。4隐蔽工程(1)覆盖前的验收隐蔽工程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现场机构进行验收,通知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另外承包人还必须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关的工具。监

10、理现场机构将按约定的时间组织有关单位到场进行验收,在确认质量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验收后重新检验监理现场机构按规定验收后或监理现场机构未到场验收而承包人按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现场机构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3)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现场机构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现场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5施工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由于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

11、行,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1)质量缺陷的备案制度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首先应进行质量缺陷备案。(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收;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做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使能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发包人邀请设计人进行现场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4)对任何质量缺陷

12、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3)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监理现场机构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检验批)或

13、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检验批)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现场机构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指示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要求执行。(5)质量事故调查权限质量事故调查权限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要求执行。(6)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要求执行。(7)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事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

14、部令第9号)要求执行。(8)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承包人违约。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6测量放线(1)施工控制网监理现场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交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精度要求,布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现场机构审批。承包人必须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

15、发包人。(2)施工测量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现场机构可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现场机构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3)监理现场机构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现场机构可以使用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节 质安机构的设置与措施1质安机构的设置(1)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成立专门的独立的质检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并明确职责,工程实行“三检制”,承包人必须将工程质检机构及人员情况以文件形式报监理现场机构审查认可。(2)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在工地成立专门的安全机构,负责工程的安全控制与检查工作,并明确职责,承包人必须将工程安全机构及人员情况以文件形式报监理现场机构备查。2质安措施(1)承包人必须详细制定工程主要工序(或检验批)质量控制措施与检查手段,并以文件形式报监理现场机构审查认可。(2)承包人必须详细制定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规定与检查手段,并以文件形式报监理现场机构审查认可。第四节 工程质量检验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或分项)工程【或工序(或检验批)】,监理现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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