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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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执行难是国内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互相交错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它不是法院自身所能解决的,必须依托社会众多力量进行多方面的合伙,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才干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获得明显成效,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运营中仍存在某些问题,影响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核心词:执行难 联动威慑 长效机制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内容在国内,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4

2、0%左右,此外60%以上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执行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更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能拖则拖,能躲则躲,采用一切手段规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并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诚信社会环境的营造。为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量,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拟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用或者告知有关单位协助采用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她措施。这一规定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奠定了法律基本,但是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

3、在运营中浮现的新问题、新状况往往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根据。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15号有关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执行联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启动和运营的程序。自意见实行以来,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悲观、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积极、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托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符合国内实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可以有力推动执行难的解决,有助于

4、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养成法律秩序,实现社会法治进程的自然演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近些年该机制建设在获得明显成效的同步仍存在某些局限性,重要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一)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弱国内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根据散布于民事诉讼法中,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意见虽然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某些具体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意见规范效力层次较低,难以体现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并有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之嫌。同步意见重要是在人民法院及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中流通,其影

5、响的范畴有限,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更为严重的是,意见与法律规定之间,地方性法规、法院工作细则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不同法院的法院工作规则之间存在互相冲突的现象,这已几乎成为国内现阶段立法的通病了,严重影响了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二、缺少信息对接的衔接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下仍未能较好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方式是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然后分别到不同的机构查询,执行员耗费大量的精力到处查找财产,却仍不能获得较好的效果。目前国内管理公民、法人、其她组织的身份及财产信息的部门有公安

6、、工商、银行、房管处、国土局等部门,各个机构各自为政,受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深层次因素的影响,要与各单位全面建立信息对接难度较大; 加上各个机构信息不通,许多机构尚未实现跨地区数据联网,不能实现跨地区联动查询。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来说,就需要执行人员跑数家银行,而查询成果也许仍不能真正反映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而冻结、扣划外地存款时更是需要远赴外地执行,不能立即采用执行措施,往往延误了最佳执行时机。(三)执行联动处分机制过于谦和,业务单位配合打折业务单位协作的随意性大,执行联动效果往往受个人关系好坏的影响,因波及业务单位或个人利益,法院执行人员在祈求协助执行时,时常遇到协助单位的“软钉子”,给法院

7、执行人员设立程序障碍,运用时间差转移执行财产。如果没有严格的处分机制,那么联动执行措施的有效性便大大折扣,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规定的义务成本过低,势必影响执行联动机制的贯彻贯彻。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有三种解决方案,即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她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采用制裁措施,但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法院需要常常祈求其协作,罚与不罚都为难,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存在具体认定回绝协助,往往因操作性较差,而很难得以真正执行。(四)组织机构不明确意见第

8、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成立联动执行领导小组,各单位拟定一名联系员,各地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执行联动领导小组职权范畴不明确,各级机构的设立不能贯彻,小构成员对联动执行机制设立的意义不承认,导致联动执行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五)漏掉了执行联动救济意见提及执行救济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济工作,但却忽视了联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制度。联动执行措施在主线上是国家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权利的一种限制,如果没有执行联动的救济措施,则法院执行人员、协助单位工作人员,也许会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其她组织的合法私权益被侵犯时不能得到合法救济。

9、三、 联动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与拓展(一) 加快民事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体系 加快民事执行立法。依托司法解释来指引民事执行工作是国内现阶段无单行的民事执行法的必然要采用的补救模式,民事执行工作重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其规定得很笼统,且有很大限度的随意性,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即实行民事执行分别立法这一立法体例。近年来有关民事执行的诸多司法解释正是在一定限度上反映混合立法模式的缺陷,将民事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对民事执行程序加以详尽合理的规定,是实现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的客观规定。国内有关民事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己经有数百条之多,为民事执行单独立法也已经奠定了良好的

10、基本。完善有关配套法律。与民事执行有关的法律诸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协调不够!可操作性差。如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和隐藏转移故意损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但规定情节严重,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何为情节严重,合用根据不充足。完善与执行有关配套法律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推动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程序设计粗陋的状况下,执行实践中的改革、创新便显得不可或缺。 (二)法院内部建立“立审执”统一联动协调机制执行时备案、审判的延续,也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种环节,执行工作完毕的好与坏,与备案、审判等各个环节息息有关。在备案环节,通过加强诉前财产保全,避免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

11、变卖财产。注重对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使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积极积极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审判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用财产保全措施,提前实现执行效果,做进一步细致的调解工作,能当庭调解给付的尽量促成当庭给付,不能当庭给付的,引导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便于此后执行,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避免因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瑕疵,给执行带来不拟定因素。 (三) 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对接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交流平台,便于法院及时理解被执行人信息,制定执行方略。建议将执行管理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有关信息系统充足连接,达到信息

12、资源共享,人民法院内部完善信息查询审批机制,定岗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技术系统,办案机关在自己机构即可以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锁定其户口迁移、兴业置产、工商登记、招标投标、存贷转账等有关信息。(四)建立健全有关运营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必须有有关配套的运营制度作支撑,维持和增进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转。建议建立执行协调会制度,由各地、各级党委领导每年组织各协作部门召开执行协调会,针对各地各级的具体状况部署执行联动威慑的具体协作措施。在全国范畴内建立公民信用评价制度,开发公民和法人信用评价软件,对公民和法人信用状况作系统记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和查询,

13、切实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五) 将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责任考核体系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波及面广、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摆到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考虑和筹划。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状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状况,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状况,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的协调、查处工作状况,一体纳入考核范畴,进行重点考核。这样,才干增进并保证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持久、良性运作

14、。(六)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是在民事执行联动机制贯彻过程中,纠正执行程序瑕疵行为和解决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必要程序。该救济的动因只能是违法民事强制执行行为,这一方面是执行人员的侵权执行行为的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合理采用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另一方面是针对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私权利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增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限度,国内民事执行联动威慑救济机制的确立,有助于完善国内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整体构建。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罚款和拘留也有局

15、限性,拘留、罚款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期,法院面临罚与不罚的难题,此外在有的案件中,协助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所获得的利益要远不小于罚款的数额,并且通过罚款和拘留仍然无法弥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建议规定规定协助执行人拒不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故意阻碍执行,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祈求其承当补偿责任。四、结语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波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特别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相信随着国内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执行联动威慑工作机制也将逐渐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营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中将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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