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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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学生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何森章各位老师:此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议,共收到会议交流材料二十多篇,涉及到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素质培养、心理健康、个人行为习惯养成、如何培养高素质的精品毕业生等诸方面内容。此次会议成功召开,是全体学管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达到了沟通思想、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会后,将对参加研讨会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纳,编辑成册供校内交流学习。下面我就如何培养高素质的精品毕业生、不同层次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及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体会谈几点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一、如何培养高素质的精品毕业生今年4月7日在学院“三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培养高素质

2、的精品毕业生,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不断建立健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实践育人等全方位育人体系”。这里讲到精品毕业生的培养,需要全院教职员工目标一致,齐心协力,各尽其责,共同培养出思想品德过硬、科学文化基础扎实、健康的身心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气质、熟练的岗位技能及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任务,按照“三段式(识岗、入岗、上岗)”高职教育模式的要求,在“知识、技能(能力)、素质”等方面重点培养。要充分认识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就是岗位(岗位群)教育。在思想道德品质上,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准确的就业观念。学会为人,学会处事,养成

3、好的个人习惯,真心待人,诚实守信。学业上,基础宽,技能强,具有较强的适应工作环境和应变能力。同时,具有健康的体魄,健全的心理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为此,要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在能力培养过程中加强思想教育,重在实践锻炼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出真知。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多安排学生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锻炼等务实能力训练的内容,确保学生活动出效果、出业绩、通过活动达到提高学生能力的目的。要认真借鉴其他院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成功经验,使我院的学生素质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成效。二、多同层次办学形式下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我院建院二十七来,积累了许多宝贵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我们一定要继承发扬。随着学院步入普通高校的行

4、列,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必须抓紧学习,努力赶上其他院校发展的步伐,主动适应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不断发展学历教育。用前沿的教育教学成果,为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教培并举,相得益彰。由于我院办学性质的多元性,决定在校学生层次较多。职大生、高职生(普高生、对口生)、五年制大专生及各类短期培训人员。如何分层次进行管理是我们应高度重视的问题。职大生大部分来自施工(生产)现场一线,具有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思想比较成熟,为人处事有一定的经验和遵循的原则。由于年龄较大,学习基础差,但学习目的明确。主要为充电提高取得学历。由于长年在外施工,养成了许多不适应学校环境的习惯,给

5、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要抓住成年人(职大生)思想成熟,法律意识强,学习目的明确的特点,加强管理和教育。普高生通过系统的学习锻炼,学习基础好,在大学学习过程中知识衔接比较容易,接受能力要优于对口生和五年制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较强,但思想活跃,考虑问题学生气较多,易偏激。对高职高专教育认识模糊,专业方向不明确,定位缺少现实性。对普高生要在岗位教育、实践锻炼上多用功夫,注意引导,帮助其尽快确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尤为重要。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特长,注重实践技能锻炼。培养其独立生活能力。对口生和五年制学生有许多相同之处,初中起点转入职业教育系列,文化基础与普

6、高生有一定的差距,学生中好动不好静的居多,思想活,认识单一,学习动力性较差(主要是基础差所致),课堂管理和课外管理难度大。对于他们要有耐心和恒心,多鼓励,多交流思想,帮助其确立好定位十分关键。在技能培训上多用功,抓住其爱动的特长,多设计一些适合其特点的培养项目和训练项目,发挥学生的潜质能力,扬长避短。理论适度,强化素质和技能训练。高职学生教育和管理中,一定要抓住职业岗位教育这一主题,以就业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培养目标来进行教育和管理。三、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体会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 新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自2005年9月1

7、日施行。在此之前,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5年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0余年间,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在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此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学生

8、管理制度建设也给予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教育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起草、修改、论证,将两规定合并修改为新规定。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较多条款明确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

9、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新规定突出德育为先,强化道德规范。在总则中要求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10、、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写鼓励学生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规定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新规定体现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

11、要求由学校规定。 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

12、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新规定不仅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时代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新规定的解读和“示范性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读本,对指导我院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建立、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指导作用。新规定中“五处”由学校

13、规定、“十三处”按学校规定办所涵盖的具体。其中五处由学校规定涉及到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内容;十三处按学校规定办涉及到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三、四)、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内容。以上内容一定要详细研读,深刻理解。2、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增强依法办学,依法治学,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目前,办学层次多样化,教师和学生地位不断提升,如何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生权益,是民主管理的体现。高校办学管理应执行的法律法规共有近四十个,涉及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方面,我们一定要了解这些法律

14、法规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主动学习领会,自觉带头执行。(1)学校主体地位与学生关系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学生关系,有些方面属于民事关系,最主要的是属于行政关系。公共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非国家行政权力。学校行使教育公物权,因管理引发的争议,属行政关系而不属于民事关系。(2)办学自主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依法治校)法律保留原则:绝对保留原则(只能由法律设定某些事项);相对保留原则(经授权后可行使法律权力)。所以,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

15、法律法规。 法律优先原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罚款和没收属于行政处罚,学校不属于行政处罚权单位,故不能对学生行使上述处罚行为。学校可通过民事诉讼赔偿来实现财产保全。(3)正当程序问题在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时,处分程序应正当合法。任何人不应成为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法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意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认识和做法。正当程序是对人格的尊重。吸纳当事人的不满,允许申诉但不能加重处罚(上诉不加刑)。不能以检查来代替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处分决定是否公告(公示),由学校决定,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4)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性原则)在新规定中,除开除学籍明确规定外,其他处分均有学校按过

16、罚相当原则进行合理处罚。在行使处分时,要处处体现公正性,合理使用好“自由裁量权”;要排除不相关因素,不专断不偏信。学校给与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5)权利与救济(学生权利救济)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凡权利必有救济。学校应当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校内救济。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于一定时间内根据事实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监督学校在处分或处理学生过程中依法办事。是学校检查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行政救济。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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