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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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合同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 全使用与管理,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协 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本协议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使用性能、消防、治安及卫生管 理。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照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的;(五)

2、房屋内部结构擅自改动、重新分割的,不单独成间的;(六)房屋安全存在隐患(无窗或门窗过小、电线老化、室内堆放 易燃、易爆物、剧毒品或液化气桶等)的;(七)走廊、过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治安管理规定,人 员疏散困难的;(八)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条件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况。三、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一)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 证明、身份证明等方可向乙方出租房屋;(二)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房屋出租人不居住本地的应指定委托管理人;(三)与非出租的房屋应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割措施;(四)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

3、税;四、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房屋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二)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安全使用管理对于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承、出租双方都应具有安全使用意识。对于房屋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是:(一)出租方每层公共部位和房间的门厅,应张贴逃生示意图。出 租房不得改变原建筑分隔及隔断,应保证建筑楼梯和疏散逃生通道的 安全畅通。(二)出租房每层公共部位应配置一组灭火器材(清水泡沫灭火器 或ABC干粉灭火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砖木结构建筑,提倡安装简 易水喷淋灭火设施,增设逃生缓降器。(三)出租房的配电量应当与承租人的用电量相符,电气线路

4、须穿 管敷设,电源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器材上。(四)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 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对于房屋承租方的基本要求包括:(一)不得在承租的居住房屋内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加工、配置等 生产作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加热 器具,严谨使用明火照明、取暖。(二)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常识,熟悉住处的疏散逃生通道,会报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三)房屋承租人发现房屋内部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并要求其消除。六、公共部位的管理房屋若发现相邻或同幢房屋中的公共部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承租 方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七、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 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本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十、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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