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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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1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经过,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211号为正确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

2、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和法律要求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帮助实施通知书作出的实施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实施范围或采取违法方法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汇报、执法检验、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

3、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相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和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的“含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要求的“法律要求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经过的规范性文件。二、管辖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实施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实施行政机关申请实施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实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第四条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要求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包括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的

5、案件;(三)其它重大、复杂案件。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书面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能够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

6、条要求的“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方法,又采取其它行政强制方法或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要求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

7、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等级管辖、专属管辖要求的除外。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根据法律要求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三、诉讼参与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

8、变更行政行为包括其正当权益的;(五)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含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六)其它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应予考虑的除外。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外孙儿女和其它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能够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和被限制人身自

9、由的公民取得联络,近亲属能够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实。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作的全体合作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作人能够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该由全体合作人出具推选书。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该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础信息。第十六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能够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

10、方正当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吞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能够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置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正当权益的,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能够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

11、建并给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含有独立负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它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

12、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它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关键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定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

13、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施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推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机关和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关、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机关和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

14、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该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一样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该追加被告而原告不一样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必需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通知其参

15、与;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与诉讼。前款所称的必需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该通知其它当事人。应该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与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与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的“人数众多”,通常指十人以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能够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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