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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单位、劳务用 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招用的外包单位是指持有营 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监理、代维、广告、销 售、设备厂商等外包合作单位。第二条 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外 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 应将外包合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对外包合作单位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将劳务用工的 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 中.要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 合作单位及劳务用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 包代管。第三条 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应与外包合作单 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外包合作单 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 故不断、员工存在偷盗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的,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并不得重新录用 ; 严禁外包合作单位将承包项目进行二次转包。第四条 省公司各部门、各市分公司安全管理要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3、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合作单位进行安全施工 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 外包合作单位应提交以下安全资质证明: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2、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复印件.3、外包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 资格证书复印件。4、外包合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 本)复印件。5、外包合作单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 印件。第六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必须进行入司前三级安全教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
4、日常 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第七条 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招用的外包合作 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年满 18 周岁,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二)外包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 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 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文明施工,保 持
5、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第八条 外包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 维护项目必 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维护措施方案和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报联通施工、维护管理部门安全员审核备案.第九条 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安全员应组织外 包合作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 ,及时 传达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合作单位必须接受联通公司 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联通公司相关部门 汇报安全工作情况。第十条 外包合作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包合作 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 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时上报公司安全主管
6、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 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包合作单位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 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省公司外包部门、各市分公司安 全管理考核之中.第十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外包部门要组织对外包合作单位的员工进行三级 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第十三条 对外包合作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 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 济责任。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我司
7、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各外包合作单位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 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生产经营 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第十五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教 育制度。建立员工档案,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 码、简历等情况;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登记台帐,按项 目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第十六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 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 作.第十七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8、.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第十八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 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我司外包部门 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 止。第十九条 所有外包合作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 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司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 项目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十条 各外包合作单位
9、必须服从项目的安全管理 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的 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 理。第二十一条 外包合作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 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必须按合同进行追偿.第二十二条 外包合作单位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 产职责。(一)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二)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 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三)对承保项目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 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四)依
10、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五)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 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 种操作证;(六)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 理的规范、标准要求;(七)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八)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九)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及安全生产合同.第二十三条 外包合作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 利:(一)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二)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四)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五)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 事故;(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 利;(七)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八)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九)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 权.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联通综合部安全 保卫中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 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