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86247446 上传时间:2024-01-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 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 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 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 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

2、万元至300万 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 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 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 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 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 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30人以上;(2)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不满1000万元;(3)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 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 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 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 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 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 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 位。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 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 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 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 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 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

5、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 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 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 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 场重要痕迹、物证,并

6、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 场原状。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 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 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 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 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 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 质量举报电话,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