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任职要求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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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任职要求6篇 目录 第1篇简述职工薪酬会计岗位职责 第2篇普通职工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第3篇ctf专职工程师-福州职位描述与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第4篇职工薪酬会计岗位职责 第5篇职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任职资格要求 第6篇职工岗位职责 第1篇 职工岗位职责 私立幼儿园行政院长 成都高新区三立幼儿园 成都高新区三立幼儿园 写在最前面的期望: 态度和能力一样重要,能够感受到责任和爱,才能传递责任和爱。我们期望一位寻求事业进一步发展,同时具备强烈责任感和优秀管理能力的同伴的加入。不尖锐,也不圆滑,不忘初心,一路前行。 薪资面议,请展现自己优秀的履历和能力,我们将提供绝对相匹配的待遇。是的,可以提供期权

2、。 仅招聘有该岗位经验者。 任职要求: 工作其实无外乎认真做人,认真做事,并取得成就。分配好职权,做好内外管理,带动团队共同成长,呈现良好的教学成果,做好招生工作。个性爽朗阳光,锐意进取,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内心的富足,永远能够感染并点燃他人的希望。 常规的一些例行要求: 1、在集团的领导下参与幼儿园保育保健、膳食营养工作,落实园务计划及管理目标。 2、认真贯彻宣传“预防为主、增强为主”的方针,经常与保教人员了解分析幼儿健康情况,对保健工作提出管理措施,认真督促和检查卫生制度。 3、组织开展全园的保育工作,组织保育员和后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园内保育活动观摩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互帮互

3、促,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4、贯彻保教结合方针,指导保育员及后勤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教育工作,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 5、负责组织保健人员、后勤人员的学习培训,进行思想教育,检查各种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对后勤人员考核,整理保育后勤工作的文书档案。 6、负责全园园舍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园内物品的管理,及时督促维修指导,有人员及时增添教学设备、用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7、与医务人员共同决定病儿和体弱儿童的护理与饮食。 8、督促检查各班工作人员对儿童护理工作及执行一日生活常规的情况,每周定期检查各班执行卫生制度的情况,并与医务人员定期检查厨房,执行卫生保健制度情 况。 9、做好安全防卫

4、、防火、防毒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10、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 11、制定行政后勤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 12、负责抓好后勤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提高烹调技术,协助园长,合理地安排好后勤人员工作,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13、业务园长因公外出,脱产学习或因病休息时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各项工作。 第2篇 职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任职资格要求 职工工作职责 基础释义 职工:名词。(1)职员和工人,如职工代表大会。(2)旧时指工人,如职工运动。 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法律释义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5、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 2、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

6、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员工与职工的区别: 1)二者的含义 职工,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 员工,多指企业中的行政和业务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业中,员工也体现“雇员”这一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合同关系,如“某某公司员工”,但鲜有“某某建筑(环卫)员工”。总的说来,员工包含于职工中。 2)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的原因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

7、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使职能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勤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抛弃“国家干部”这一笼统概念,才有利于从职工类别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去,在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制约和阻碍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将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体现,这也有利于所有企业从业人员社

8、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再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把他们怎样。传统的“职工”意识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给那些死抱老观念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引证解释: 邓小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一章:“只有在后半夜,大气中的热力减退了,除了上班的职工以外,大伙都躺在江边、路旁或者帐篷里,呼呼地睡觉。”

9、 职工权益相关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引用下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引用下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10、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引用下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

11、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1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引用下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

13、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14、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或者3%。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引用下同)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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