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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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庐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或实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环保、公安、

2、住建(规划)、交通、工商、物价、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市容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处置责任。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县市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单

3、位和个人在开工前,要与县市容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县市容部门的规定处置,保持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整洁,防止污染环境。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建设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必须用实体围挡,实行封闭作业;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道路原貌,对因故停工的施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封闭。未经批准,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不得在围护墙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摆放施工机具,不得当街冲洗石料、搅拌混凝土。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

4、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企业运输。第九条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合格审查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申请

5、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单位,县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并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向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县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

6、倾倒地点等事项。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三)按照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单车运输证。(四)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五)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

7、条 对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和消纳处置,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招标的方法确定运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再利用,通过渣土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第十五条县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庐城规划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各类建设工程

8、、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到县市容部门登记申请,经县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后统一安排调度。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县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

9、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县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凡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消纳处置的,应按县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消纳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处置证时交纳。建筑垃圾原地回填的,免交处置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

1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

11、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不符合前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

12、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

13、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市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县市容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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