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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了土地政策,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宪法,以宪法形式确认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
2、;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将“国营”修改为“国有”;废除人民公社制度,肯定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1999年修正案(6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了国家对非
3、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的活动”名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三个代表”入宪“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的完善原条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原条文: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
4、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原条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规定了紧急状态增加国家主席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