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互持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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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和形态互相持股,又称交叉持股(rs-share,hold-ing),有学者将之定义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互相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而形成公司法人间互相持股的现象”;有的学者则觉得“互相持股就是指一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持有控股股东或者处在该股东控制链中的其她公司的股份”;有学者根据对互相持股现象最为流行的日本的考察,将之定义为:“所谓法人互相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入化现象的基本上,法人公司作为稳定的大股东互相持有对措施人公司股票从而在法人股东间形成了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持股关系”。这三种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公司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权

2、益。在此需要阐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公司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互相投资不能称之为“互相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互相持股是同样的,因此为尊重此前研究的习惯和行文以便,笔者都称之为互相持股。公司之间互相持股现象的形态可以根据不同的原则作出划分。根据互相持股公司之间具有母子关系观测,可以分为垂直式的互相持股和水平式的互相持股,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步,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局限性以变化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互相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无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分类突出了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互相持

3、股现象的重要性,并且可以将其纳人到老式母子公司理论中,这同步也产生了缺陷,即对于不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互相持股现象注意不够。根据互相持股的进行方向与结合的公司数国观测,可分为单纯的、直线型的、环状型的、行列式的和放射状的互相持股等。这种分类方式较为直观,但是有些类别仅是另一种形式的简朴增长,在分析上有反复之处,这一点下面会提到。笔者在借鉴上述经验的基本上提出如下的分类措施,但愿可以更具抽象性和普适性。一方面,可以将互相持股辨别为基本的两类形式,即直接型和间接型,其她的互相持股形式都是从中衍生出来的:直接型互相持股:公司之间直接互相持股,如以两个公司为例即图一,这种互相持股是最单纯的形态。.间接型

4、互相持股:在多种公司之间形成首尾相接的互相持股,如以三个公司为例即图二,这种相巨持股其实是以另一公司为媒介间接地实现的,它会随着媒介公司键的延长而逐渐削弱非直接持股公司之间的互相影响,除非它们之间尚有其她的关系。B(图一)B(图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衡量公司之间的互相影响力时,前者只需考虑持股的数额,而后者还需考虑媒介公司链的长短。相应的对于直接型互相持股的法律规制较为简朴,而对于间接型互相持股法律规制较为复杂,由于很难衡量处在这种关系中的公司之间的互相影响力,使立法者很难把握法律规制的范畴,司法者也很难拟定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否进入司法干涉的范畴之内。另一方面,以上两种互相持股形式结合就会产生复

5、合型的互相持股,如以三个公司为例即图三!-pinespag-现实中的互相持股一般都可以分为这三种形式。譬如所谓的直线型的互相持股就是直接型互相持股的延长;所谓的行列式的互相持股就是增长了回环型互相持股中的公司数目;所谓的放射状的互相持股就是增长了直接型相直持股中的公司数目。如果经济规模足够大且互相持股充足发达的话,就会产生互相持股的网络,对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二、浮现的因素和利弊公司之间浮现互相持股现象的具体因素诸多,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公司为了获取财务上的利益外对外投资,而其投资对象恰是其股东公司(指作为股东的公司)。基于这种因素产生的互相持股只是公司的种财务运作行为,而不是一种管

6、理上的战略行为,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取投资报酬或投机利益,因此此种互相持股可以称之为“财务型互相持股”。二是公司之间为了获取管理上的战略利益而故意识地互相持股,至于为了何种战略利益则因公司而异。基于这种因素产生的互相持股会使持股公司之间形成参与控制或合伙的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削弱外部力量对公司的影响力,因此此种互相持股可以称之为“战略型互相持股”。财务型相巨持股现象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由于这种现象只是对公司有影响,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法律一般不予规制。战略型互相持股现象则不同,由于它不仅仅对公司自身有影响,并且对持股公司以外的经济主体有影响,因此导致不少国家和地区用法律规制它。因此笔者在如下的论

7、述中,如果不特别阐明,互相持股都是指战略型互相持股。接下来笔者分析互相持股现象的利弊。互相持股的有利方面重要有:.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增进互相的合伙,保证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互相持股达到了形成公司集团限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还可以以便地向互相持股公司筹集资金,并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互相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更为明显。.公司引入安定股东,稳定股权构造。这一方面避免因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引起公司经营政策的变动。在防御敌意收购时作用尤为明显;一方面削弱股东对公司经营政策的干预,这是由于具有互相持股关系的股东公司在

8、乎图干预经营政策时会顾虑公司反过来干预自己的经营政策,从而倾向于谨慎行事而不是积极干预。.公司通过相巨持股公司操纵股价,为公司谋利。在公司股价异动时,由互相持股公司在股市上进行反向操作,稳定股价,维护公司的市场体现;在公司发行新股及其衍生产品或配股时,通过互相持股公司的股市操作,提高发行定价,增长公司筹资数额。4互相持股公司之间互相克制分红规定增长公司留存资金。这是由于如果在有互相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规定,会引起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似规定,从而使各方都增长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会相应的增长公司留存资金,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互相持股也有相称多的弊端如:1使公司机

9、关之间的分权和监督机制落空。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只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其行为只能由该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公司做出,涉及对其投资的公司的监督,而在互相持股公司之间,这种监督是双向(直接或间接)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对于管理者们来说该博夺将在互相礼让和互相尊重的情形中达到均衡,由于这样可以互相保住位置。日本由于互相持股现象普遍,这种弊端尤为明显,占公司股份多数的法人股东们不仅平时不监督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也不参与,其投票权以空白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给公司的管理者行使,或者虽然派出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但是一般都投赞成票,因此股东大会常常是在短时间内通过管理者提出的所有议案后就结束,议案涉及选举董事会成员

10、、监事会成员和会计监查人,可以说管理者完全地操控了公司机关,这样公司法所苦心设计的分权和监督机制就落空了,股东主权也就相应地被进一步消解。!eenw.pge-2.虚增资本,致使资本空洞化,违背资本真实原则o。这一点可以举例阐明:甲、乙两公司各有资本额00万元,甲、乙两公司互相向对方投资3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面各有3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状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长,并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互相持股公司数量的增长以几何级数扩大。资本虚增会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她经济主体产生错觉,以公司的贴面资本推断它的实力,与之进行超过公司实力的交易,从而带来偿债风险,这样就使公司法规定资

11、本真实原则的目的落空了。3.引起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占有,削弱对管理者的约束。互相持股会导致股权比例假象,这一点与前一点有关,因此继续以上例阐明:甲公司持有动公司股权的1/3,在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状况下,这样的股权比例已足以实现对乙公司的控制,排除其她投资者的参与,而事实上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股权是通过互相持股虚增的,股权其实是虚假的,这样就会产生虚假股权人排除真实股权人的状况,公司的控制权被非股东占有。当这种现象与现代公司中的两极分离现象相结合时,就会加剧公司控制权的管理者占有。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理论指出,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力越强,其侵害股东权益的危险越大,越会诱发管理者的不负责任行为和自利行为

12、。因此说“交叉持股方式可用来削弱非控股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4.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育,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互相持股公司之间为了维系长期的战略合伙关系,一般不会容易地转让股份,这样不仅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还减少市场中证券的供需量,使股价高企,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股市泡沫的形成就有这方面因素的作用。另一方面互相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再则互相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合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构造。并且较差的股份流通性加上较低的分红水平会克制自然人的投资爱好,减少证券市场的资金

13、流入,同样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因此说从长远和宏观的角度看,相在持股会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通机制,使资本不能优化配备,减低整个经济体的效率。互相持股尚有其她方面的弊端,譬如转移互相持股公司之间的收益、提高股东的投资成本、阻碍资本的国际间自由流动民、容易导致连锁的财务危机等。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德、日等国公司就逐渐减少互相持股数额,譬如新德意志银行和安联保险公司之间就将互相持有股份的比例降至5%如下,而日本的互相持股数从98年平均占公司资本额的22降至9年18%,并且还会进一步减少。法国的互相持股数也从193年占市场资本总额的59降至1年的局限性20。三、国外和国内台湾的立法例从以上的

14、分析可以看出,互相持服现象对于公司经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也会间接地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一定的正面效果,但是互相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着更多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从效率、公平和交易安全的角度看,都应当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国外和国内台湾对互相持股已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例,值得借鉴,在此先做一种考察。!-epirenews.page-1.美国: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严禁公司直接或间 接地以所持的我司股份对我司投票,或者严禁被持有多数股份的子公司对母公司投票。2.德国: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互相参股公司的权利限制:(l)如果一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和另一种公司是互相参股公司,那么其中一种公

15、司一经得知互相参股的存在或者另一公司一经根据第2条第()款或第1条第(1)款的规定向其发出告知,互相参股的公司就可以对属于它的另一种公司所有股票的14行使股份权。这一点不合用于用公司资金增长资本时产生的新股票权。(2)如果在该公司从另一公司得知这样一种告知之前,并且该公司得知有互相参股的公司时,该公司根据第2条第3款或第川菜的第1款告知了另一公司,则第1款的限制无效。(3)在交易所挂牌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已得知第款规定的互相持股一事的公司,不得在选举监事会成员时行使表决权。3.日本:其商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拥有其她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或拥有其她有限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场合,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4.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条规定:一种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另一种公司的股份,如果后者拥有该公司资本的10,如果在有关的公司间没有达到合同,以依法调节这种状况,持有另一公司资本至少的公司,应转让其参股。如互相参股的数额相等,每一公司应减少自己的参股,以使其参股不超过另一种公司资本的1。当一种公司必须转让另一公司的股份时,应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该公司不得行使后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国内台湾地区:公司法有关互相持股的规定在“关系公司”章中,该法第9条之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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