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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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 方:贵州利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国际汽贸城内联系电话:0851-3604888乙 方:贵州辰龙桥汽车装饰用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所: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国际汽贸城内公司联系电话:0851-3604999甲、乙双方按照贵阳市、花溪区相关规定,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乙方中标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贵阳国际汽配用品采购中心一期(A区)物业服务及经营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贵阳国际汽配用品采购中心一期(A区)建筑区划类型:商业用房座落位置:贵阳

2、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国际汽贸城内;第二条 甲方应于房屋交付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车辆停放管理;第五条 在物业

3、管理区域内,除上述进入了物业管理成本的公共服务外,乙方还有可能提供由委托人与乙方自行协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其他专项服务,例如:1、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停车场、市场内公共广告位、用于商业经营的公共屋面等有偿经营性服务;2、项目销售后接受部分业主的专项委托,提供业主独立需要的个性化有偿服务。第六条 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载明的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第七条 乙方根据物业的使

4、用性质和特点做下述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暂定为:1、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无电梯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为 元/月平方米;2、6、7栋装饰商城内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为 元/月平方米;3、带电梯办公公寓的物业服务费用为 元/月平方米;4、车位物业服务费用为 元/月车位。 5、车辆停放服务费(以)集中供热、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定需强制检测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内应由甲方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及应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业主另行交纳(政府有规定

5、的,按政府现行文件执行)。车辆停放费、共用设施使用费另行约定。在本合同中未载明且不属于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的费用,如公众责任保险费等按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当事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八条 物业买受人自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房屋交付后因业主未入住、进行装修等原因而空置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

6、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将本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卖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条 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贵阳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包干制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度预缴,业

7、主应于 每年的1月15日前、4月15日前、7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履行该季度住宅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物业服务费缴费义务。业主应在物业交付时交纳首期物业服务费。如业主首次缴费的时间并非前述缴费期间的,由业主在物业交付时缴纳按本季度剩余时间计算的物业服务费用,并于下一自然季度首月15号前缴纳下一季度物业管理费。如逾期未缴纳的,按下款承担违约责任。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每天按月管理费的千分之三计算。第十二条 本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位,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第十三

8、条 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核准价。第十四条 乙方应与租赁停车场车位的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租赁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乙方对车辆的停放不承担保管责任。第十五条 停车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车人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的地下车库等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也有权对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开放。第十七条 本建筑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

9、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上述单位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小区用公告的形式告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用公告的形式告知。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0、,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竣工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组团、围合的实际状况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进入小区内各组团、围合实行门禁管理,业主应当遵守并配合。非该围合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若未受到邀访,不得进入其他围合区域进行活动,也不得要求乙方对其开放其他围合区域内的共用绿地及设施。第二十二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二)在销售物业前,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

11、项、禁止事项等事项;(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四)保证本建筑区划内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完善本建筑区划内的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环卫处理系统等; (五)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存、补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六)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七)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九)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

12、业服务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负责本建筑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二)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

13、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五)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六)结合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七)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乙方亦可自行采取规劝、仲裁、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八)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九)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

14、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建筑区划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必要时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乙方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第二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

15、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筑物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五)因紧急避险行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六)因业主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或乙方之外的当事人故意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第二十八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维修,维修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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