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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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行发2011187 号关于印发江苏 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 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 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 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

2、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 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 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 称“支行”)、及 XX 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 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 XX 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 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 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四条

3、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 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 XX 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 应承担的贷款责任。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 以及 XX 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 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XX 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 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 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

4、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章 贷款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 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 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 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 和清收责任。第九条 追本溯源原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 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 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第十

5、条 违法违规严惩原则。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 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第十二条 积极处置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 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第十三条 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对认真清 收、积极赔偿的责任人,可从轻或免

6、于纪律处分;对态度恶劣、不认真清收,不吸 取教训、赔偿不能按期、足额到账或拒不赔偿的责任人,从严追究行政责任,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贷款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违法责任。(一)工作责任,是指按照信贷岗位分工和 XX 农商行管理要求,信贷人员 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因时间及历史 原因而形成的兼管类信贷业务,接手管理责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责任。(二)过失责任,是指贷款责任人因主观上工作不履职、不负责、业务能力存 在重大缺陷等原因严重失职或渎职而导致的贷款不良或资金损失。1、贷前调查不实:未按规定尽职调查,对借款人

7、或担保人的调查情况与实际 情况不符,出具不实的调查报告,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2、贷时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对调查资料明显缺失、明显风险点未 能发现,对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未能指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 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3、贷款决策失误:对贷款明显风险点或不合规情况未能发现,或不采纳调查 人或审查人意见,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4、贷后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 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明显异常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贷款 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5、贷款清收不力:未按规定进行

8、尽职催收、清收,导致丧失最佳有利清收时 机,或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6、档案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丧失有利证据,导致诉讼或 处置困难,造成损失;7、其他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资金 损失的行为。(三)违规违法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 XX 农商行信贷规章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1、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 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责任人自身 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2、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

9、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 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 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 分两种情况:(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 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 用款人)使用。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以 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 XX 农商行授权

10、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超过信贷 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 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 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置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 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5、一户多名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 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 (同一家庭成员经 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 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

11、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 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 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 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 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 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

12、的贷款除外);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 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 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第十五条 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 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 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第十六条 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 人承担贷款的清收

13、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置或清收处置后损失率 超过 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第十七条 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 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 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第十八条 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 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 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第四章 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第十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 任人承担全部或

14、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 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 人员按 7:3 比例共同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 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 200 元,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 次。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 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 XX 农商行 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对一

15、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 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年度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 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人,要责令其下 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 XX 农商行预 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 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

16、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 5 万元 (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 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或因保险第一 受益人非我行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视其情节和 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 10%-20%的赔偿责任。二是对由于过失责任,单户借款余额 5 万元(不含)以上、20 万元(含)以 下的贷款形成损失的,纳入贷款损失考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过失责任,视其情节和 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 30%-50%的赔偿责任。三是对所有违章、违规、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如在检查发现后一个月 内未能收回的,视同已产生贷款风险、可能形成贷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 50 万元(五年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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