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85449755 上传时间:2023-11-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必须进行招标的

2、建设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的 性质和规模两个方面确定,只有在 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均满足规定的条件下,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2)确定项目性质和规模标准的依据包括两个,一是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的,二是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 有规定的;(3)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勘察、设计;二是施工与监理;三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家计委、 建设部等单位分别就前述三类招标项目内容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2号)、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3、8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 27号)对上述三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4) 招标投标法第三项中的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5)由于建设工程投资金额大、建设时间长、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社会公益,因此在 整个招标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规定只此一条,就是上述提及的建设项目;(6)必须招标”中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原 则上应选用公开招标;(7)必

4、须招标”中的招标”也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两种形式;(8)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境外建设项目。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和规模的具体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原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于 2000年5月1日发布 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号),对于项目 的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属于法条立法授权,关于授权立法的效力位阶,在学术界 仍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参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此种经授权的立法文件的位阶低于授 权机关职权立法,与受权机关的职权立法位阶相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1、 招标投标法第

5、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 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 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6、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

7、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1-5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8、在 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 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 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三、各省市自治区对必须进行招标项

9、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颁布后,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本地区必须 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200189号)明确: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污水排放及其处

10、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 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6)政法设施项目;(7)防灾减灾项目;(8)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 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 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

11、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 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者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4)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6第1-5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

12、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1)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 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必须进行招

13、标建设项目的例外规定这类例外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或其中的某些内容,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不 便于、不适宜或者招标成本过高,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这类规定包括(只收集了与房屋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 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工程建设项目招

14、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 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 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 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 性的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

15、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审 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 招标。”第九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 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