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参考剧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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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参照剧本案例地点: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x年5月26日审判长:周强 审判员:韦舒恒、陈光创 书记员:朱晨辉原告: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市B区法人代表:王伟灿 原告代理人:于垚被告: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 法人代表:赵淑娇被告代理人:肖强峰证人:梁明慧、孙启帅案由:国际货品买卖纠纷案案情简介: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于5月1日签定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向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供应某货000吨,交货期为7月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后来,买方于6月7日积极提前开出

2、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月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告知表达这一规定。合同终于4月、月部分履行;卖方仍但愿买方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批准。11月日买方函告卖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规定补偿损失。卖方复函,由于买方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通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于5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规定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补偿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损失,即按照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英镑,并规定卖方承当诉讼的一

3、切费用。(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朱晨辉(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并请入席请安静,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诉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一案即将开庭,目前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二)目前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故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半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解决;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背法庭纪律,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4、;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目前开庭,一方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王伟灿,0岁,是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委托北京市于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垚作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被告:我叫肖强峰,30岁,是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委托淑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淑娇作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华太建筑

5、公司与被告华科招待所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文静、韦舒恒、陈光创构成合议庭,王文静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朱晨辉担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如下三种状况,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她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目前询问当事人与否申请回避?审判长:原告与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与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

6、行法庭事实调查。审判员(韦舒恒):一方面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审判员(韦舒恒):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审判员(韦舒恒):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有关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的合用问题;2.有关信用证开出的时间问题;3.有关修改信用证和提高合同价格问题;4有关信用证的时效已过的问题。5有关分批交货下的主线违约的问题6.有关损害补偿数额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环绕此焦点提供有关证据。原告代理人: 原告王伟灿向法庭提供了用以证明起诉事实。审判员(韦舒恒):原告代理人指的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吗?原告代理人:对。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合同的真实

7、性及内容无异议。但是审判员(韦舒恒):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原告:有,我们有证人审判员(韦舒恒):传原告证人到庭。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证人:我叫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状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故意作伪证。如果故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与否明白?证人:明白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原告证人: 完毕。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被告:有,我们有证人审判员(韦舒恒):传被告证人到庭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被告证人:我叫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状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故意作伪证。如果

8、故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与否明白?被告证人:明白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被告证人:审判员(韦舒恒):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无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环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陈光创):一方面由原告作辩论发言。原告代理人:一方面,我方觉得,本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因此,这属于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可以合用审判员(陈光创):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审判员(陈光创):目前由双方互相辩论。原告代理人:我方觉得,本案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可以使用.被告代理人:根据诉讼管

9、辖权的一般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在英国进行审理,并使用英国179年货品买卖法.并且由于中国对的合用条款做了保存,加之英国不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案不能合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原告代理人:有关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合用问题,我方并不否认被告方所援引法律的对的性,但我方和被告签定的销售合同里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仲裁或诉讼,则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合用被告对此的争辩和质疑完全是想通过英美法的合用来逃避自己的某些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原告的诉讼压力被告代理人: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合同里明确商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种月内开立信用证,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的不到一种月内就开出了信

10、用证,这对我方的备货导致了影响,是导致我方无法准时交货的因素之一原告代理人:有关信用证的开出时间问题,被告方觉得信用证必须在202年月后来开出的观点完全是对买卖双方销售合同的曲解合同的规定是,买方“可以”在合同开立后的一种月内开出信用证.但这不是强制性条款故我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无可挑剔的.被告代理人:我方先后多次规定原告提高合同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导致的损失和影响,买方应当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合适提高合同价格,但是买方始终无理回绝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的交付主义原则,风险在货品交付前应由卖方承当,而英镑贬值发生在卖方交货之前,因此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当.而提高合同价格必

11、然要修改信用证,根据的规定,信用证一旦开出,修改必须通过买卖双方一致批准才可,故我方回绝提高价格的行为是合法的.被告代理人:原告方在我方于4月5月部分交货后,未再开出新信用证,正由于买方即原告没有再开立新的信用证,这才使我方的备货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导致原告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我方.而6月7日开出的信用证的时效已通过期,没有新信用证,卖方就不会发货.故买方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承当一定的责任.原告代理人:鉴于被告的信誉和交货能力,我方停开信用证的行为完全是预期卖方违约,中断履行合同,减少公司损失的合理补救措施.被告代理人:我方不批准原告方停开信用证是中断履行合同行为的观点.根据的有关规定,告

12、知义务是中断履行觉得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方并未告知我方,因此,我方觉得,原告方的行为并非其自称的中断履行合同,而是向卖方转嫁责任,是其违约的体现.原告代理人:我方在停开信用证前后有过多次和被告方交流照面例如:我方曾经先后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而卖方也多次规定我方提高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给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卖方的这一行为已经向我方表白,若我方不提高价格,则回绝发货,而我方的回绝无疑是中断履行前的告知,退一步讲,虽然我方在告知义务履行上有纰漏,而卖方也未在0年4 或5月部分交货后向我方发出告知,未告知我方继续开立信用证,因此虽然中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成立,开立新信用证的行为也

13、是直接由被告因不交货而违约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后果应是由被告方承当.被告代理人:原告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的。根据的规定,分批交货下的主线违背合同重要是:卖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批货品的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可以预期卖方将对其后来的货品主线违约,或者买方宣布对任何一批货品的交付无效.在本案中,我方显然不符合这三个要件,故不构成主线违约,买方不能解除合同原告代理人:根据的规定,主线违约的认定需要从客观上的违约严重限度和主观上的可预见限度上综合考虑.被告方仅交付了6批货品中的2批,并且还是延迟交付,并且被告作为一家出名的国际贸易公司,应当能预见到我方损失因此,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被告已经主线违约

14、.依 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当卖方违背合同步,买方在下列状况下可以撤销合同:一,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主线违背合同;二,如果发生不交货的状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在本案中,我方已经在4.1116函告被告方,规定其在天内必须交货,否则将提请仲裁或申诉,而在这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卖方仍然未能交货,因此,我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被告代理人:有关损害补偿的问题,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损害补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步可以预见到的对被违约方导致的损失我方无法预见到原告遭受的损失,即6

15、月29日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因此我方不应承当此补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根据的规定,在拟定补偿数额时,如果买方没有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按合理的价格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可以通过货品的时价来拟定损害补偿数额.我方在解除合同后没有购买替代物,故可以合用解除合同步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而被告做为一家综合性的贸易公司,应当能预见到我方的损失,因此,我方规定的按照月29日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748000英镑进行补偿是合理的,望法院充足支持我方规定.被告代理人:根据中的规定,合用货品时价来拟定损害补偿数额的,如果买方接受了货品,则应按照接受货品时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来进行补偿.因此我方的补偿数额应计算4月月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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