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织选举细则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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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条换届的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要排列届次。大会累计排列称作“次”。 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累计排列称作“届”。如:中共公司厂(公司)第次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在委员会任期内每年召开的党员大会或

2、党代表会议不排届次,不设主席团,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主持。第四条建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被批准成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批文下发后6个月内,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如条件不成熟确需推迟的,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五条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变更名称,不论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都应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改建或重新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

3、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届数,均应重新排列。第六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凡出现违反选举规定的现象,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章 大会的筹备第八条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会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1、在党委(总支)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个月)召开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有

4、关事宜。2、向上级党委上报关于召开中共公司厂(公司)第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大会议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党员总数、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和差额比例;党委委员,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3、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4、根据上级党委的批复意见发出关于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出席大会的代表;审查代表资格。5、起草党委工作报告,上报上级党委办公厅审核。6、起草党风和反腐倡廉工作报告,上报公司纪检组审核。7、根据上级党委批复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向上级党委上报关于中共公司厂(公司)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内容

5、包括: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个人简历。8、接到上级党委对候选人的批复后,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第三章 代表的选举第九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党员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单位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在199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应掌握在党员总数的2025%左右,最多不超200名。按规定应召开党员大会的单位,经请示上级党委同意,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代表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厂矿、公司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40%左右,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5%左右,工人应占35%左右。科

6、研院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3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占55%左右,行政、服务人员占10%左右。代表中,各类先进人物、妇女、少数民族职工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凡有集体工党员的单位,要根据集体工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安排适当的代表。第十一条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产生的程序是:1、由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委(总支),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基层党支部(总支)。2、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党员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3、预备名单报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初审同意。4、基层党支部(总支)召开党员大会

7、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第十二条上届党的委员会组织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议通过后的代表,获正式资格。第十三条由于代表名额的限制和其他原因,有些党员负责同志及其他党员,不能被选为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一定数量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提名范围:1、不是代表的上届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党员领导干部。2、没有代表的党支部、科室负责人。3、不是代表,拟提名为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4、不是代表的党内部分老同志。列席代表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大会主

8、席团讨论决定。列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四章 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单位党委(总支)不设常委会。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党员人数在500人(含500人)的党的委员会由7人组成。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根据单位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程序是:1、上届党的委员会召开党委会,根据所辖多数支部(总支)和多数党员的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为应选人数的20%,一般为1名。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3、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不设大会主席团

9、的提交大会各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4、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5、候选人不限于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6、在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要及时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报告,报上级党委审批后,召开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第十六条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通过。大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在大会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大会

10、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会议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1、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讨论大会的报告;3、主持大会的选举工作;4、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一种是先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且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没有表

11、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九条选举前,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应将候选人自然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向选举人作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第二十条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在大会执行主席(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主持大会的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计票人若干名,

12、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一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工作的程序:1、大会执行主席(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主持会议的委员)报告出席会议人数,说明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2、宣布选举任务。党的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简历。3、通过大会选举办法。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5、由监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代表出席情况。6、由监票人分发选票;总监票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7、由监票人检查和加封票箱。8、投票。总监票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员、党

13、员代表或党员依次投票。9、监票人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发出和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10、如投票有效,计票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11、由总监票人在记票结果单上签字,并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向上届委员会)报告计票结果后,向大会进行公布。12、由大会主持人按当选者的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报告新产生的委员会名单。第二十二条选举应准备两套选票(一套备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

14、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第五章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第二十三条新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应由大会最后一次主席团会议(召开党员大会的上届委员会)决定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党委委员主持。选举书记、副书记时,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监票人,经全体委员举手表决通过。计票人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1、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2

15、、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3、在新当选的第一次党委全委会上等额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4、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五条党的委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选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名单;需报上级党委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改选第二十六条基层支部(总支)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党员在三名以上、七名以下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或副书记一人,任期届满应按期改选。第二十七条基层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

16、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到会党员超过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第二十九条基层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上进行改选,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改选。第三十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党委负责管理直属党委(总支)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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