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国际税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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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参考结论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

2、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 案例003 国际税收无差别待遇争议 案情介绍 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缔约一国不应对另一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负,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在税收协定签订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木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致使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B国因而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

3、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的无差别待遇以及A国的立法是否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 法理分析根据A国与B国间的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产品无差别待遇。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一致同意的。各个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及联合国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 无差别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无差别待遇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

4、的一项主要内容。在本案中,A国政府认为其立法并未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待遇。因为外国出口商往往给迸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的销售等费用。因而需要对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税负以抵消进口商的利润。但是,B国政府指出出口商给予迸口商一定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发生的费用是正常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把这种优惠计人迸口商的利润。因而A国的征税标准不合理,构成了对外国汽车的歧视,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无差别待遇义务。由于A国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征税的客观性、合理性,在B国的强烈要求下,A国不得不修改该特别消费税法。 案例007 自然人双重居所征税冲突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爱中国文化。为了让其独

5、生女儿从小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查尔斯特意将女儿接来在北京上学,并在望京新区购买公寓一套,雇佣了一个中国保姆照顾女儿。查尔斯的夫人则对其从事的莎士比亚文学研究情有独钟,不愿因随丈夫来中国而抛弃自己的事业,所以一直居住在伦敦的家中。查尔斯为了商务,同时也为了照顾妻子和你认为查尔斯应为中、英哪一方的居民纳税人?为什么?答案:查尔斯应为英国的居民纳税人。 法理、法律精解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自然人双重居所冲突的案例。中国、英国的税法均规定以住所标准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查尔斯在北京和伦敦都有固定的住所并经常居住,这就有可能使其同时成为中、英双方的居民纳税人,造成双重居所冲突。中、英双边税收协定为了解决双

6、重居所冲突问题,采用了两个范本(两个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正式公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N和联合国1979年公布的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税收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序列选择性冲突规范,即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住所所在国、国籍所属国、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案例008 外国公司的办事处应纳所得税 案情介绍美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有经管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B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管业基地。在B办事处设立经管一段期间后申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B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

7、。A公司代表提出:A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应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所在国税率缴纳。而中国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中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司的缴税利益。双方就此发生一系列争议或不同意见。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 法理分析 1根据中、美两国的法

8、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A公司B办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在国际投资税收中,多数国家均确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原则。在本案中,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人来源地原则对A公司B办事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A公司(包含B办事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各国税法对于跨国企业或企业的跨国所得均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管辖权,这是形成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双重征税可能的根源。但是在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调整下,相关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实际已按对等原则得到了协调和承认,从而基本

9、上消除了双重征税的可能。 2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B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中国涉外税法上的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根据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示范公约的规定,常设机构又称为永久性营业地,它是指投资母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设立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稳定营业的经营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等。在国际税法中,构成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东道国行使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

10、基本根据;按照多数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以收人来源地国家的管辖权为优先,投资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按抵免制行使,许多投资母国基于鼓励政策甚至放弃对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 3根据我国税法和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在排除了A公司及B办事处享受税收优惠 (即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条件下,我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B办事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33%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美国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应当对B办事必在申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扣除,视同为已在其本国缴纳。 案例009 企业应税所得 案情介绍M企业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香港一家

11、公司与中方共同组建,在合作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企业利润分配对外方采取产品分配方式,对中方以现金分配。1994年度,M企业向外方分配产品100万箱,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向总机构支付3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药品价值10万元。M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上述收支包括在内。税务机关在审核后,认为M企业申报不实,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如何计算?本案中M企业对应税所得的计算存在哪些问题? 法理分析1国际税法上经常使用应税所得这个词,但至今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应税所得是按税法规定将可扣除项目从总所得中扣除后的数额。应税所得这一概

12、念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应税所得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对于非法所得,只能没收,决不能列入应税所得。(2)应税所得应当是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所谓真实所得,指纳税人确实取得的所得。自制自用物品就不应列入应纳税所得,因其虽然能满足需要,又能以货币表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3)应税所得一般应当是有连续性的所得。但对于某些偶发性的所得,一些国家也要征税。(4)应税所得应当是能以货币表现的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而不包括精神上的所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13、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施细则中,还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2在本案中,M企业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误。首先,向外方产品分成末记人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次,对于通过红十字会的捐赠应计人支出,抵减利润。这样,M公司就少报应税所得490万元。至于向总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不许计人支出,M公司末将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是正确的。 案例015 个人劳务所得税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华。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

14、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美国。汤姆遂关闭了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1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各属什么性质? 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中国纳税? 参考结论 1汤姆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2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理、法律精解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本案中为医疗诊所),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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