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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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 xx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 xx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有多少章节呢,具体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候?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xx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

2、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平安投入保障,加大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严

3、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平安生产根底建设,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当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承当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4、,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的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当平安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将平安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第七条

5、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平安生产制度的落实,催促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参与平安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平安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

6、开展平安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平安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平安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平安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平安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以及在平安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7、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平安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

8、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以下平安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平安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

9、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事项: (一)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平安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平安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平安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平安生产评

10、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平安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组

11、织创立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以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平安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 (三)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保障

12、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工程平安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平安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 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平安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平安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

13、评点分析等平安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平安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平安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平安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平安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前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平安防护装置的状

14、态; (二)岗位平安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平安标准;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平安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

15、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平安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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