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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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县果协),英文简称为GuiYang Fruit Association(缩写为GY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桂阳县内从事水果种植、经营、贮运、加工、销售、科研、技术推广、教育、管理等直接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化合作组织、种植大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

2、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行业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县水果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桂阳县农业局、桂阳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桂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桂阳县农业局院内(桂阳县城关镇园艺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查和讨论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组织参与水果生产管理、果品采收、贮运等方面的各类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技术性法规的制定、修订;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协调处

3、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水果市场秩序; (三)加强会员互助,促进会员优先获得水果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和协助会员申报无公害果品、绿色果品、有机水果、地理产品标志等工作,为会员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水果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和新品种发布会、展览会;组织开展果树行业的宣传和各类培训活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规划、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价格协调、代表行业参与谈判、灾害预警预报,以及承办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六)开展行业相关研究工

4、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研究报告和市场资讯; (七)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组成:凡在本县从事有关水果和相关产业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本行业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5、),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和如何推动水果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一般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除会费标准外,多缴不限。每年1月至5月为当年会费交纳时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在会员数量达到30个以上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

7、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8、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

9、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

10、报酬事项;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2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

11、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会员不超过50名时,只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

12、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

13、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14、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直接资助; (四)企业赞助; (五)承担完成专项工作提供的经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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