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XX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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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XXXX04一、总 则第一条 为爱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大和完善学 生的学籍治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 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 情形,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治理。二、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用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用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样不得超过两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 为

2、自动舍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不不 同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 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 批准,承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 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 入

3、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领 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 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具本 校学籍,不享受在本校学习的权益。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 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纳学费 及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

4、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后可 暂缓注册。三、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 高考录用入学的本科生,标准学制四年,最短学习年限为三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降级与休学) ;专升本入学的学生,直截了当 进入大学三年级学习,在本科时期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三年(含降级与休学)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不予注册,作结业或 肄业处理。第九条 申请提早修课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打算,经教务处 批准后,方可提早修读高年级的课程。申请提早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 其学习成绩和能力

5、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拟提早毕业的学生学籍 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降级处理。第十条 各学院每学年终止后应审核各年级学生学分,凡按学分制治 理规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毕业班的 学生第七学期终止后,各学院应审核其入学以来的累计学分,低于规定学 分 25 个学分及以上者,作降级处理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十一条 学生能够申请分时期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 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四、学习纪律、考勤与请假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打算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 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

6、规定的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 学业。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应衣着整洁得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 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进入或离开教室。自修时刻 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阻碍他人。第十四条 教学打算规定的各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 参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出勤者, 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运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 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第十五条 教师能够按照本方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 人数多少等情形决定本门课程考勤方法,并告知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 形作为学生平常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

7、;对学生旷课等情形应在下一周内向 学生所在学院书面反映,由学团主任登记。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一样 不得请事假。因专门情形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假 期限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 批);两天以上七天以内者 ,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领导批准;七天以 上还需主管校领导审批。一学期累计事假一样不得超过十四天。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在假期内请假条应由学习委员保管,并带到课堂 告知任课教师,假期终止后将批假条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后应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备案。学生

8、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 、学院领导销假。需要续 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储 存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累计请假时刻超过一学期时刻三分之一以 上的,按休学处理。五、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按教学打算,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 的考试以百分制运算成绩,满 60 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的 考查按优

9、、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的考查按 合格、不合格二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 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考试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 卷考试方式。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常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 实习、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 学初按教学打算安排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理论课 平常成绩占 30 40,期末考试成绩占 60 70。第二十条 必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暑 假开学前一周,寒假开学第一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补考) ,补考仍不及 格者,可申请重

10、新学习(选修课程可在相应模块内改选)或在毕业前申请 补考。重新学习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刻冲突时,学生可向该课程任课教 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 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课程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60 分及以上 者,统一按 60 分记;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在 74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 绩档案, 74分及以上者按 74分记。其学分绩点按调整后的标准运算;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 80 分及以上)、自 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

11、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 做实验、参加考试。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 80 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 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两门),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直截了当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 试。成绩不合格直截了当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锤炼活动 进行综合评定。因躯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学生应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经体育学院领导批准,由任课教 师按照其躯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锤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 课及格。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鉴定

12、,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为要紧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中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或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经任课 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 考试,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看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者,应在考试前持所住医院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缓考 申请 (亦可托付他人 ),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批 复应送交任课教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缓考时刻与补考安排 相同。学生在课程开考后开具并送交

13、的病假证明无效。学生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形,而临时不能 出具证明的申请缓考者,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证明材料补交学院教学科研 办公室,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考、作弊的处理方法:(一)学生在正常考试及补考中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 栏注明“旷考”,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及毕业前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申 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大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和 作弊。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三)凡代考或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作弊”,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学位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纳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学位课程都参与 GP A运算。成绩、学分、绩点对应表百分制成绩95 - 10085 9475 - 8465 - 7460 64v 60国际标准等级AA-BCDF五级制及对应百分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对应绩点4.03.53.02.01.00.0二级制及对应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学分绩点的运算:先运算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再按照该平均分,

15、得出对应绩点,该绩 点即为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E(学位课程学分X该课程分数)/艺学位课程学分六、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能够 休学。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刻从学 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刻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时刻(按天 数计)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二)按照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时刻(按 天数计)三分之一者,必须休学。(三)学生因专门缘故或修满两年后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体会等缘故 须中途休学,可申请休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应医 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家长联系,教学科研办公 室注明休学起止时刻、缺课情形,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 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咨询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 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治理规定处理。(四)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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