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79188589 上传时间:2023-04-23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7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动 产融资业务规范化、统一化的监管操作体系,根据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 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 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 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第三条本规程所指操作环节主要包括九个部分:监管项目 启动、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到货与入库管理、货权管理、价格 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保 险和档案管理。第四条上述涉及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国银行动产 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

2、法、中国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 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 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巡库核货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动产融资岗位设置及职责参照中国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监管项目启动第六条动产融资业务经授信审批同意后,对我行委托监 管商进行抵/质押物现场监管的动产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根据 业务模式和客户用款计划确定监管项目启动时间,做好入驻监管 准备工作。一、分行书面通知监管商入驻监管时间及我行监管要求;监 管方结合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和我行监管要求完善 监管操作流程,并发送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区域动产融资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融

3、资中心)审查备案。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业务模式、监管模式选择相应的 格式合同文本及协议,签订前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对合同、协 议进行专业性审查,审查后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 与协议签署过程。如合同、协议需修改、增加相应的约定条款的, 必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针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的授 信业务,相关协议应明确监管商对运输过程的监管责任。(一)监管商输出监管模式下,监管商需与监管场地所有权 或使用权人签订分行认可的场地租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监 管场地详细范围,且注明为中国银行监管业务使用,保证监 管商对监管场地的使用权,并落实监管商对货物的实质性监管。(二)在抵押监管的模式下,

4、如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 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审查监管商是否获得监管场地使用权并 能履行监管职能,交易融资中心进行复核。如监管商无法提供有 关使用权证明的,监管商应在监管协议中承诺其巳获得监管场地 使用权并能履行监管职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如果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期交所指定交割仓等公 共仓场地无法签署场地租赁协议,在业务操作中应约定我行 作为存货人,或由我行、借款人、监管商及公共仓储方签订四 方协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明确公共仓储方在监管过 程中的相关仓储义务。三、分行负责督促监管商按动产融资业务监管方案意见表 (附件2-3)要求明确监管人员及相应安排,进行项目流程等方面

5、培训及操作前沟通学习,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 签、单据、凭证、台账等日常监管资料。四、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场地应符合我行业务管理需要及抵/ 质押物保管要求:(一)监管场地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 口、码头及针对特定商品或监管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监管场地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现场监管人员可 以二十四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三)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监管项目中如抵 /质押物为特殊类商品,仓储方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监管场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四)监管场地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度量工具;(五)其他与具体监管项目相关的必要条件。五、监管商进行监管场地

6、调查和整理,配备安全、消防、计 量和生活等日常监管设施,确保监管人员二十四小时监管需要。六、监管商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监管项目启动:(一)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放款核库前 通知监管人员入驻监管场地,对货物进行清点盘库,确定各品种 货物价值、数量等信息,并协助我行收集相关权属、品质资料。(二)预付转现货类动产融资业务,由交易融资中心在上游 企业发货入库前通知监管商人员入驻监管场地,进行货物入库前 准备。第三章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第七条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分行应安排客户经理按我行 格式合同管理、双人面签等制度要求,结合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模 式与受信人、相关担保人(如有)、上游厂商(如有

7、)等签妥协 议文本,合同签订过程须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或资产监控部参 与,以确保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八条动产抵押方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应按我行现行动产 抵押操作要求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方式的动产融资业务应在货物入库后办妥货物出质手续。第九条根据分行内部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的不同,动产 融资业务放款审查职能由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和放款中心完成,交 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实质性审查,放款中心负责形式审查。放款 审查前须完成额度申请、核价、核库及相关权属、质量、保险审 查资料收集工作,具体操作及后续审查参照相关细则及办法。对 于涉及全国性监管商监管额度或核心厂商总对总额度的,须填写 仓储监

8、管机构监管额度使用审批表或核心厂商回购额度使 用审批表(附件2-4)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请,获批后 方可放款。第十条收款确认针对预付类业务,分行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银行承兑汇票 送达及回执取回等工作环节:一、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银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 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或其授权的收款方;融资方式 为开立信用证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 物为标的的进口合同的供货方。二、融资方式为贷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 付给供货方,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以 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授信终 审意见另有规定的按终审意

9、见执行。三、办理首笔业务时,银票的送达原则上必须由我行两名工 作人员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分行应尽量以我行人员实地双人送达的方式递送票 据,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分行认定并签署合作协议的专业物流 商(含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分行应与认定的专业物流商签署协 议明确交票和签收等有关事项。分行通过快递送票且无法签署合 作协议的,应按总行运营管理关于票据传递和送达的相关操作规 定办理。四、供货方收到银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 到确认函或收款证明,在十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确认 函如非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的,应由三方协议指定的供货方 签收人签章。首笔业务釆取

10、银票方式的,确认函直接交付我行工 作人员,并由其携回交交易融资中心归档保管。第四章到货与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须由我行或监 管商进行监管。现货模式下货物直接存放我行指定仓库,分行、 监管商现场核库并确定权属后,由抵/质押人出据动产抵/质押 清单,分行、监管商在动产抵/质押清单上共同签章确认;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根据动产抵/质押清单核价,同时填列质 物价格调整/确认通知书交由监管商处执行核库、核价、出账 审查等监管工作。第十二条先票/款后货模式下的到货与入库卖方收到我行银票或款项后,在约定的发货期(发货期从出 账日或开票日算起)内将货物发到我行指定仓库,上游卖方发货 单注明

11、我行或我行代受信人(买方)为收货人,于发货当日通知 我行相关发货情况,到货后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商及受信人 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卖方代办运输的,应经授信终审审批同意, 并明确运输方、运输方式、在途保险、接货仓库等相关事项,分 行落实专人跟踪。分行根据卖方发货情况安排货物接收事宜,并督促监管商严 格落实以下要求:一、每次入库时,监管商应核实上游卖方发货单上载明的货 物品名、材质、规格、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实际到货信息相符,如 实际到货信息与发货单不符时,监管商应即时反馈至交易融资中 心。二、监管商根据入库情况打印入库单,借款人在入库单上签 字确认,监管商向分行出具动产抵/质押清单。三、监管商每天根据

12、实际出入库数量,及时更新动产抵/ 质押清单,于次日发至分行,原件按月交接。四、监管商根据我行的每次开票信息,核算卖方向借款人所 发货物的价值,若到货期内票面下的货物仍未到齐,应即时通知 分行。五、监管商负责对相关货权、抵/质押资料的收集。监管商收集的资料一般包括运输单据、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第十三条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如企业需要叙做押汇等授信方式转现货抵/质押的,按以下 流程处理:一、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业务价格盯市应从开立信用证之日 开始,开证时应将所开立信用证项下货物进口价格按以下公式推 算该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价格+进口环 节关税、增值税等

13、税费+进口价格内未包含的合理运费、保险和 杂费+其他合理费用),该完税价格为该笔业务项下担保货物进 行盯市的初始价格,如推算结果明显高于国内销售公允价的应谨 慎处理,要求客户提高保证金或暂缓出账。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分行或产品部门 出具对单据处理的意见,交易融资中心价格管理岗根据当时国内 销售公允价核定价格。(一)由分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交易融 资中心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商,办理 交接手续,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二)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交易融 资中心人员或仓储监管商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 制单据

14、。(三)报关报检手续办理完毕后,货物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至 我行指定仓库。第十四条抵/质押物在仓库内应分企业、分区域独立存放 (港口、码头除外),对质物要求悬挂、粘贴我行所要求的质押 标识,同时分行应落实对质物的实质性监管,确保抵/质押的有 效性。第五章货权管理第十五条权属审查一、分行应建立货权资料出账前审查、出账后动态核实机制, 通过货权资料及单证审查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 货物监管动态跟踪等情况对货物权属进行辨别和确认,避免货权 出现法律瑕疵。二、动产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物应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 商品,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 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

15、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运输 货运单椐、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行应对抵/质押物权 属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如下:(一)动产融资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对货权材料原件及复 印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是 抵/质押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第一责任。(二)首次出账时,巡库核货岗和客户经理需到现场核查货 物,并核对货权资料和抵/质押物类型规格是否一致。(三)货权审查岗对抵/质押物权属进行审查(详见中国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质物权属及品质检验管理办法)。(四)在出账后的日常监管操作中,对于阶段性回购模式存 在抵/质押物不断入库的情况,分行应负责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 权属审查。分行可要求监管商负责新入库抵/质押物的货权资料收集和 形式审查,并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 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巡库核货岗在日常巡库时对抵/质押物的 权属进行检查核实:1、我行与监管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应明确要 求监管商负责收集货物权属资料。2、一般情况下,监管商收集权属资料范围应包括运输单据、 发票或付款凭证、材质单、过磅单、入库单等。监管商在日常审 查中,一旦发现抵/质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应立即同分行巡库核 货岗联系。3、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对新入库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 查核实。4、巡库核货岗进行日常巡库时,对监管商权属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