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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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水蓄能电站输水发电系统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1.1 通则1.1.1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本合同施工及维护期间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等的有关作业。1.1.2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一般规定(1)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商务文件 、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环保水保综合监理的监督管理。(2) 承包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水土流失破坏、 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应由

2、承 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引起行政处罚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 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导致需要另外采取措施时, 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4) 对于在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问题的争议,按商务文件有关规定执行。1.1.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 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 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 施工活动

3、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环境保护措施;(5)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2 环境保护措施1.2.1 生活供水及水源保护(1) 承包人负责本标段各个场地、营地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2) 为保证生活供水安全可靠,承包人应作好预防保护、水质检测等工作,水源地、水厂附近100m 范围内不准堆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 不准铺设污水管道, 不准居住人员等。 生活供水系统必须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和加氯消毒等。1.2.2 施工废水处理(1) 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游河道,承包人经过处理后排出的施工废水

4、应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不得因施工废水的排入 而降低水体的功能和水质的等级,从而影响下游生产、生活用水。(2) 严禁使用 TNT 炸药, 避免废水排放对地下水的影响, 建议采用乳化炸药施工。1.2.3 生活污水处理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生活区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排放。1.2.4 废弃物处理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处理。(1) 承包人应严格按弃渣规划弃渣,不得在指定堆渣区域以外堆渣。施工场地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2) 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

5、箱等 ),及时清扫生活垃圾,运至长沙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1.2.5 大气污染防治(1) 承包人装运水泥、粉煤灰、石灰、垃圾等一切产生粉尘、扬尘的车辆,必须封闭车斗。(2) 各种燃油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必要的消烟除尘设备。(3) 施工道路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它降尘措施,不出现明显的扬尘。(4) 易产生粉尘等大气污染的工序和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尘设备;相应作业人员应配备劳保防护用品。(5) 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1.2.6 噪声控制(1) 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时间施工。(2) 对产生强烈噪声或震动的施工工序或作业,必须采取减振措施,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对固定

6、的大的噪声源,应设置必要的隔音间或隔音罩。1.2.7 人群健康保护(1) 承包人应提供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和安全保障的生产条件。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预防传染病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蝇等工作。(2) 为了有效预防传染病、职业病,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1.2.8 绿化及绿色植被保护(1) 承包人应负责自己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的工作,改善生活环境,保证环境优美。(2) 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活动范围以外的植物、树木,必须尽力维护原状。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3) 按照设计要求, 及时完成工

7、地绿化工作, 绿化树种应与周围植被相协调。1.2.9 资源保护(1) 承包人应加强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2) 严禁中午、傍晚爆破,避免因爆破对动物栖息的影响。1.2.10 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节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均应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1.3 水土保持措施1.3.1 施工弃渣的处理(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土)的处理,严格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并采取挡护、碾压、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任意堆放弃渣,严禁向河道乱弃渣,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2) 对于难以避免

8、而滑入河道的(渣 )土、因施工造成场地塌滑、毁坏林草和场地造成泥沙漫流等问题, 承包人应接受主管部门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无条件地进行处理。(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等进行挡护 (包括喷混凝土, 建拦渣网挡土(渣)墙等) , 自觉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2)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对施工场地(包括永久、临时场地)事先采取地面硬化等水土保持措施。(3) 施工区期间承包人应始终保持工地良好的排水状态,事先设置排水沟、截水沟、涵洞(管)等,做好场地的排水工作,防止降雨对施工场地地表的冲刷。(4

9、) 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环境及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 施工活动结束后,应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工程和绿化美化措施。1.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1) 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设施的完工验收分别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 施工场 (区) 内的专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由监理人组织,邀请地方环保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专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产使用。1.5 计量与支付(1) 本章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包含的工作内容,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 (如护坡、挡墙、排水、绿化等)或工程项目中必须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合价中。(2) 除第(1)项规定外,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费用总价包干。 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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