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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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 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 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 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 实施。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 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 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 法管理、方面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 则、车辆和驾驶人、道

3、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 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 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 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 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 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 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 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

4、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 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 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 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 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 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二)机动车登记、检

5、验、报废制度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 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 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 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 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 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 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 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 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

6、普遍 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 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 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 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 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 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 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 仅力

7、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 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 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 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 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 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8、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 中的一个难题。(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 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 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 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 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第2/5页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

9、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 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 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 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 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0、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 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 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 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 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六)监督制度专设“执法监督” 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 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 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 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1、部门 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 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 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 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七)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 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 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 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

12、行驶、酒后驾驶、 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 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 5元以上50元以 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 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 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第

13、3/5页三、典型案例1、20xx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 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X X)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 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 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X X)发生碰 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 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 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 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 车在道路上

14、行驶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 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 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 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 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 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

15、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 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 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 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 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 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16、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 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 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 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 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 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 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屈院应如何判决?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 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 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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