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发现漏罪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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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漏罪的“发现”孙文静【案情】被告人杨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 市B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从2017年1月5日 起至2017年7月4日止)。2016年9月2日,被害人贺莫 奥报案称其摩托车被盗,2016年9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J 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3月28日,正在服刑的李奥 奥主动交代了其与杨奥在 2016年9月初的一天盗窃摩托车 的事实。2017年4月27日,民警提讯正在服刑的杨奥,其 对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7月4日,杨莫刑满释放后被重庆市公安局 B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 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2、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由判决,把前 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 刑期以内。本案中,对漏罪的“发现”和“发现”时间的界定有以 下两种意见:1、司法机关通过侦查、他人揭发或犯罪分子 自首等途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之 日。2、以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对漏罪提起公诉之日为界,“前 罪”刑罚还未执行完毕的,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发现”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

3、,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有关线索直指犯罪分子 还有其他犯罪嫌疑,应当主动移送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但时 间以第一次“发现”为准。其次,对“发现”时间的理解应当严格适用刑法70条 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即使司法 机关对犯罪分子就漏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或进入诉讼程 序的时间晚于刑罚执行完毕之时,也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规 定。这种“一刀切”的理解方式有如下好处:1、诉讼过程有长 有短,有时非人为可控,在掌握了相关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 对漏罪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在原判刑罚的终止日期之前或 之后都不会对法律的适用产生影响。2、如在本案中,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便因为诉讼进程不同,对

4、其 漏罪分开处理,均应适用刑法 70条的规定,以保证判决 结果的公平公正。第三,对“发现”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对“发现”不应以 定罪的标准来要求,“发现”漏罪并不等同于确定有罪,司法机关掌握了特定线索或证据,直指犯罪分子还涉嫌其他犯 罪,到达了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即为“发现”漏罪。如本案 中,在杨奥“前罪”执行完毕以前,侦查机关掌握了同案犯李 奥的供述、杨奥的供述,结合被害人报案情况,此时,漏罪 就较为清晰明了地被“发现” 了。但是,立案侦查并不是“发现” 的唯一标准,又如本案,被害人报案和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在 先,但此时对犯罪嫌疑人毫无线索,若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没有获得有关供述或者其他证据,而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获得,那么该笔犯罪就不能构成漏罪,因此不能与“前罪”数 罪并罚。总而言之,应当灵活掌握“发现”的内涵,司法机关 通过不同途径掌握了犯罪分子还涉嫌其他犯罪,应当立案侦 查,但不以立案侦查之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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