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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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其管理使用必须确保安全合法。业主委员会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另行拟定印章管理细则,并应遵循以下原则。印章应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指定业委会成员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保管人必须确保公章使用符合制度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监管制度的落实。(一)建立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 会议的决定

2、。(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 2009274号第四十一条)(二)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薄,对所有盖章文件编号存 档,所有用印均须在登记薄上登记。(三)使用印章事先必须经主任签字同意,重大事项加盖印章须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通过。(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五条)(五)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

3、动,应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因公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经业主 委员会主任批准。(七)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印章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暂时代管;(八)如印章遗失,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声明,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补办。二、财务管理制度(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

4、2009274号第四十二条)(二)工作经费主要来源如下:1.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3.业主委员会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收取标准 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3.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力资源成本;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其他必要费用。(四)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另行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遵循以下原则:1.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的 决议或授权依法使用

5、和执行;2.工作经费应当以有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为首要原则,节俭、合理适度使用;3.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额度、使用范围,业主 委员会不得越权,超额、超范围使用、挪用;4.业主委员会应建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开支情况, 不得将单一项目支出分解为多个项目;5.业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示经营性收 支情况。公示期间如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说明;6.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 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7.小区内的一切公共收益归物业共有的业主所有,按协议或者 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分成后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单独建账;8.无

6、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存在可预见风险的,业主委员会可自行保管但需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向社区居(村)民 委员会报告,接受业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9.业主委员会不得设立私人账户,禁止公款私存、私用;10.业主委员会应设财务专职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11.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及时入账,原始收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副主任、主任共同签字。(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共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三、会议制度(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

7、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总结会 议,议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年度工作总结、财务

8、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维修计划)等。2.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1)总结、安排业主委员会工作,处置小区内相关公共事务;(2)分析研究小区的现状,讨论如何改进;(3)讨论、表决有关事项;(4)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实施服务;(5)组织学习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文件等。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召开 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临时会议包括:(1)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监委会之间的碰头会;(2)商议小区内重大突发事件;(3)临时需要商议的事项。(二)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

9、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处理的(包括但不

10、限于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等);(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二一条3.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1)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 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二条)(2)业主委员会(或

11、筹备组)可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业主发放征求意见书。(3)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的,可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延长投票。具体投票时间延长时限和次数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4)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4.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提议再次召开大会会议的限制”明确的期限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5.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

12、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二条)6.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 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刷规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1.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就业主

13、代表会议拟讨论的 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3.会议召开条件(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业主委员会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维修计划;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报告;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讨论的,包括(不限于) 拟调整物业服务费、临时需要动用维修

14、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或委员人数缺额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立即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大会议事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通报征询意见或技票统计结果,并形成大会议事决议。5.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所在代表的半数以上业主 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表,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2名或者2名以上缺会业主代表不得委托同一名其他业主代表。6.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二方机

15、构参加。四、档案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条)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管理。涉及到业主隐私的信息不得外泄。值班接待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有一个接待业主的制度,及时了解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092号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值班制度,将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公示。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或授主任委托的委员定期或不定期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积极做好解释处理工作。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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