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论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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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制度的概述31.1民间借贷的概念31.2让与担保的概念31.3民间借贷与让与担保制度的关联42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62.1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认定不清晰62.2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认定不一73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113.1 让与担保合同应为合法有效113.2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理由之反驳124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效力的解决154.1借鉴日本、德国的先进经验154.2在实体上明确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165认可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在民间借贷中的积极意义18结 论20参考文献21致 谢23摘 要现

2、代社会中,以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虽然就此颁布了相关法律,但其回避了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只是一些基础性的规定,该条规定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纠纷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以致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司法机关审判的不统一,也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所以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的争议不容忽视。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以及让与担保的概念,通过概念对二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对二者之间的联系进行阐述。再以民间借贷的相关

3、法条为例分析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立法现状,该条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纠纷的立场做了初步规定,但其也存在问题。其次,我们以司法审判为主并结合指导案例分析确认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对无效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对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效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对于效力认定有所帮助。最后,阐述认可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对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关键词: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司法解释AbstractIn modern society, as the guarantee of loan contract in private lending, the form of sales contra

4、ct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at the same time, many problems have been brought about.Although China has promulgated relevant laws in this regard, it avoids the issu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ssignment and guarantee in folk lending, but only some basic provisions, which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c

5、ourt to try the issue of the assignment and guarantee dispute in folk lending.As a result,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a number of cases concerning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assignment and guarantee in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unclear legal provisions,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6、 not unified the trial, which also leads to different results.Therefore, the validity of the transfer guarantee in private lending should not be ignored. How to identify the efficacy of private lending and assignment guarantee contract correctly is the important issue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This p

7、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oncepts of private lending and transfer and guarantee, and then elabo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fter having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m. Then tak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rivate lending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quo of

8、the transfer of guarantee in private lending in China. The article provides preliminary provisions on the position of adjudicating the alienation and guarantee disputes in folk lending, but it also has some problems.Secondly, we give priority to the judicial trial and confir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

9、e transfer guarantee in private lending with the guidance of case analysis, and refute the reasons for its invalidity. Then, I hope it is helpful for the effect confirmation that I give the pricate lending and assignment grarantee contract some advice. Finall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positive signif

10、icanc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recognition transfer and guarantee contract to private lending.Keywords: private lending;transfer guarant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引 言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存在于我国已有数千年历史,它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起源于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无利息的借据。之后伴随着国家经济的改革与调整,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市场竞争力度的加大,民间借贷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民间借贷中的出现了让与担保,这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

11、,颇受大众欢迎。由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它自身具备的一些特殊属性,被资信力度不高的中小企业青睐,成为了他们进行融资的一把利器。但是,随着该项制度的兴起,也带来了一些的困境,引发了很大争议,由于法律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比较少,所以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效力的争议案件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国家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第24条仅对以买卖合同这一形式来担保民间借贷进行规定,无法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以让与设立担保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整,适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没有对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给出明确的态度,是有效还是无效?不仅如此,它甚至回避了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对民间借贷

12、中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截然不同,鉴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审判人员会结合自己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对相应的争议案件作出判决。由于大部分审判人员以自己的理解来审理案子,这就导致了审判不一的结果,同一个类型的案子,存在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为例,债务人以商品房购买合同(预售)担保借款合同,有的人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有的人认为买卖合同无效,法官的判决是不一样的,给出的理由也是不一样的,并不能单纯的认为某个法官的审理出现了问题,他们都是合理的,只是他们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他们会想:“为什么一个类型的案子他可以赢了官司而我却不能?凭

13、什么?”现实中出现这种不同的结果,不仅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心理落差,还容易产生争议。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明确民间借贷让与担保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不容忽略的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试图借鉴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经验,弥补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不足。此外,我们要从自身出发,完善关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现实中司法审判不一的景象。对于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笔者持肯定态度,我们应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尊重他们的选择。肯定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的效力,是顺

14、应社会发展潮流的,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1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制度的概述1.1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一种自愿融资的形式,涵盖正规金融部门以外的所有贷款活动。其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正式规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通过对借贷主体的限定比较规范的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用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1于佳鑫.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8,04-10:07.1。1.2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

15、担保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而现代的让与担保制度始于德国,由判例确认其合法性,再由习惯法进行调整。关于让与担保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买卖的形式提供担保。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价格,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偿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要求归还自己的款项。第二种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收回该标的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2刘冉.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制度探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6:15.2。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的德国,尚未能够对让与担保做出统一的概念性表述,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券或者动产3陈业业.我国民间借贷的让与担保之法律规则J.法制博览,2016,09:01.3;日本虽没有将其成文化,日本将让与式担保称“让渡担保”,买卖式担保称为“卖渡担保”。我国台湾地区的让与担保有两种,一种是王泽鉴主张的让与担保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另一种是谢在全主张的上文的第二种让与式担保。而我国大陆地区对让与担保入物权法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主要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法律仅有关于让与担保的初步规定,所以学者们对于让与式担保中是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还是担保物的财产权的转让认定不一。总之,各个国家关于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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